第五,在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後,大陸在兩岸交流交往場合中遇到的台方“中央機構”,除涉及國防、外交等少數機構外,可考慮逐步放寬稱謂限制。作為第一步,“陸委會”、“海巡署”、“環保署”等與大陸方面的中央部委名稱不衝突的台方“中央機構”,可以直接使用,不必加引號;其主管官員頭銜可直接稱呼。隨著兩岸政治互信的增強,第二步則可在兩岸之間開放使用台方與陸方同名的大部分機構的直接稱謂;第三步,在兩岸政治互信進一步深化的前提下,可以在兩岸之間直接稱呼台方所有官職,甚至包括台灣當局領導人的正式頭銜問題也可以進行有意義的積極探討。
第六,在兩岸強化領土主權一體性並共組跨兩岸治理機構之後,可以考慮比照兩岸場合的做法,分階段在國際場合直接稱呼台灣方面機構名稱和官員頭銜,但“國防部”與“外交部”仍然應技術處理。
總之,兩岸之間的“合情合理安排”是站在兩岸人民的最大利益和需求基礎上,目標是創造基礎性條件,為兩岸政治問題的終極解決奠定經濟、社會、文化等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