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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與“意願”:也說兩岸和平協議商簽的挑戰與機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8:05:31  


 
  二、中國大陸積極推進兩岸和平協議的商簽工作

  2005年以來,中國大陸積極推進兩岸和平協議的商簽工作。

  2005年3月4日,胡錦濤就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提出“四點意見”,明確表示“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符合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也符合當今世界和平與發展的潮流。這是我們始終堅持為實現和平統一而不懈努力的根本原因”,“只要和平統一還有一線希望,我們就會進行百倍努力。”[15]

  2005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反分裂國家法》,其“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並再次明確提出“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協商兩岸“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16]

  2005年4月2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北京與來訪的國民黨主席連戰舉行會談。雙方發表了《會談新聞公報》,包含“三個共同體認”、“五項願景”。第二個“願景”就是“促進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建構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架構,包括建立軍事互信機制,避免兩岸軍事衝突”。[17]

  2005年5月12日,胡錦濤在北京與來訪的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舉行正式會談,雙方發表了《會談新聞公報》,包含“六項共識”,其第三項就是“推動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促進建立兩岸和平架構。兩岸應通過協商談判正式結束敵對狀態,並期未來達成和平協議”。[18] 

  2007年10月24日,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上的報告中鄭重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19]這是大陸首次正式提出兩岸可以通過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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