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兩岸民主和平論”下的政治互動規則
習近平在“習吳會”上提出兩岸應堅持“增進互信、良性互動、求同存異、務實進取”。增進互信,核心就是要在鞏固和維護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原則問題上形成更為清晰的共同認知和一致立場;良性互動,就是要加強溝通、平等協商、相向而行,相互釋放善意,維護兩岸關係來之不易的和平發展局面,合情合理解決彼此間的問題;求同存異,就是要本著同舟共濟的精神,發揮政治智慧,聚集和擴大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的共識,妥善處理和管控分歧;務實進取,就是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堅持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穩步向前,不因遇到困難而停滯,不被任何干擾所困惑,防止和避免出現倒退。筆者認為這一講話概括了大陸對於兩岸政治互動規則,其本身就是非常“務實進取”的,而且體現了通過平等協商以達成共識的民主精神。
以“一個中國、兩個平等政權、兩岸間對等,國際間中國代表權互補”政治定位作為基點,兩岸可秉持“協合民主”方式構建兩岸和平發展的政治互動規範,在“多數”與“少數”之間搭建溝通的橋梁,以穩定的環境與制度來增進穩定與互信。協合式民主具有四個特征:第一,大聯合政府與權力分享,兩岸結束政治對立較為可行的思路就是從“贏者通吃”到權力分享;第二,少數派在涉及自身事務上的否決權,或者說“一致決”規則,這一特點實際上已經體現在當前兩岸功能性事務談判過程中,台灣方面所掌握的否決權就成為一項維護自身利益的基礎工具,也將是一種有利於促進和維護兩岸良性政治互動的制度安排,正如章念馳教授所言,“如果沒有台灣人民的參與和鬥爭,即使是‘一國兩制’等同於‘邦聯’或‘聯邦’,也難從根本上消除他們的恐懼和抵制心態” ;第三,比例制原則,台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無論台灣人民主觀上是否認可,與中國其他地區和人民一樣,都具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也理應在中國全局事務上保有比例性的代表權、參與權、決策權、分配權等;第四個特征:少數群體的自治,有助於促使台灣由“自決”要求向“自治”的轉換。
借鑒“協合式民主”模式,具體就兩岸政治互動實踐而言,兩岸政治互動規則至少包括四個方面:“一個中國”是基礎性的原則、比例性原則體現了台灣在中國全局事務上的平等性,否決權原則體現了台灣在兩岸共同事務上對等性,而自治原則體現了台灣在內部事務上的獨立性。其中最關鍵的操作要點就是,避免單方面決定兩岸事務,在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保障和落實台灣在單純的內部事務上具有獨占性權利或完全自主權,在涉及台灣的兩岸事務或中國整體事務上台灣得適用否決性權利,或者說有關台灣的事務大陸不具有單方面決定權,在一般性的國家事務上應吸納台灣參與使其享有比例性權利,實現兩岸間異質性民主的正常運轉,讓台灣用制度性權力去維護自身固有的權益,而非出僅自於大陸的“善意”和“照顧”,不因擔心所謂“不民主”、“受打壓”、“遭吞並”或“權利得不到保障”而產生分離意識,通過協合式民主的治理方式,實現和維護兩岸關係的和平互動,消弭猜忌,增進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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