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兩岸民主和平論”下的政治互動架構探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8:10:51  


 
 
  五、“兩岸民主和平論”下政治互動的機制建設
  首先,雙方應各自展開並強化內部立法,穩固既有“一中”框架確立兩岸特殊的關係,或者建立起默契,在維持內部法的自主性的同時,不觸動對方的底線,正如吳伯雄所言,“兩岸各自的法律、體制都實行一個中國原則,都用一個中國框架定位兩岸關係,而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在雙方未能就“一個中國”內涵達成一致的階段,應先以各自內部立法來確認並維護“一中”框架,並在自己管轄範圍內以“特殊國內法”來管理相應的兩岸關係。

  其次,雙方共同努力,探討兩岸政治關係的分歧點,建立兩岸政治分歧列表,將兩岸僵局解決的方式從強制關係轉換為論證關係。兩岸政界與民間尤其是學界可以就雙方存在哪些爭議點、分歧展開討論,不先求在分歧的解決方案上尋求共識,而是先就兩岸存在哪些分歧這一問題達成共識,並盡可能地就各種分歧之間的內在關聯、先後順序、優先性等取得共同認知,兩岸在“九二共識”上的精神值得繼續發揚,兩岸在彼此對“一個中國”內涵作為分歧的標的存有共識。只有發現問題,確立起解決問題的標的,才有可能較為順利地解決歧異,才有可能由“求同存異”到“存異求同”再到“化異求同”。

  第三,構建兩岸聯合事務協調機制,推動兩岸由溝通、協商到共同決策,落實兩岸間“協合式民主”下的兩岸權力分享和台灣在兩岸聯合事務上的否決權。當前兩岸政府授權機構“兩會”發揮了重要的協調、溝通乃至監督功能,為因應日益繁複的兩岸事務需要,未來可以在更多各領域建立起功能性的兩岸事務協調委員會等,容納學界、業界及政界的代表,可以提供客觀理性的咨詢建議,充分暢達地反應民間訴求,甚至能夠融入兩岸事務的政治決策體系。雙方成員或代表各半,可以通過委托、薦任、推選等多種方式產生,經由協商達成“合意”。

  第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功能性、行政性事務及組織的協商、對接乃至一體化。張亞中教授曾從“憲法”層面進行兩岸的“屋頂”設計;許信良先生提倡兩岸可仿照歐洲議會共同組建“中國議會”,不僅能強化“一中框架”,還確保不改變“台灣現狀”,認為“‘中國議會’是現階段最有效解決雙方矛盾的具體主張”;楊開煌教授主張,兩岸應在功能性、行政性層面對接。這些創見十分新穎,筆者認為,互動架構的設計應是立足現實,充實並穩固“一個中國”框架,相對而言,兩岸在功能性、行政性領域的對接更為可行,當前透過兩岸“白手套”,相關部委、職能部門經由協商、對接並達成有約束力的協議,即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模式。

  第五,兩岸應在異質性結構外開拓新的互動場域,兩岸可以共同確認與兩岸相關的國際共同事務,分析兩岸所面臨的共同威脅和可能的兩岸合作機遇,拓展異質性之外的增長空間,相對而言,在新領域內較易達成共識,並孕育出良性互動模式。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