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促進開放辦學。加強黨校與省內外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幹部學院以及高校、社科院等相關教育科研機構合作,加強與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協作,通過合作培訓、課題研究、基地建設等途徑促進黨校提升辦學水平。加強黨校與國(境)外公務員培訓機構、高等院校和智庫的交流合作,通過引進來、走出去的方式,不斷拓寬辦學視野和辦學渠道。有關部門要為黨校開放辦學創造條件,為黨校教師教學、科研和咨政活動提供便利。黨校教師根據任務需要出國(境)參加學術活動,不計入本單位和個人年度因公臨時出國(境)批次限量管理範圍,出訪團組、人次和經費單獨統計。
六、加強黨委對黨校工作的領導
(二十一)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各級黨委要始終堅持黨委辦黨校、黨委管黨校、黨委建黨校,把黨校工作納入黨委整體工作部署和黨的建設總體安排,列入市、縣黨委領導班子黨建工作責任制考核和年度述職重要內容。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專題研究一次黨校工作,重點把好黨校辦學方向,對黨校重要班次、重要咨政課題及重要建設事項等提出要求。各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經常過問黨校工作。擔任黨校校長的黨委負責同志要認真履職,出席黨校重要活動,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做到時間到位、精力到位、工作到位。各級黨委要點名選調重要崗位幹部到黨校培訓,把黨校培訓與幹部使用緊密結合起來,真正把黨校作為培養幹部、發現幹部、考察識別幹部的重要渠道。有關部門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努力形成齊抓共管黨校工作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選優配強黨校領導班子。各級黨校實行校務委員會領導體制。黨校校長一般由同級黨委分管負責人擔任。選拔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扎實、有實踐經驗、年富力強、開拓創新的優秀幹部擔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可按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選配並作為同級黨委成員提名人選。黨校分管教學、科研的副校長一般應具有黨校一線教研工作經歷,並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稱,任職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進行登記的,可保留原有身份待遇。
(二十三)建立領導幹部到黨校講課制度。省、市、縣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每人每年至少到同級黨校講一次課,黨委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不定期到同級黨校講課,每年領導幹部到黨校講課總課時應不低於各級黨校主體班次總課時比例的20%。領導幹部到黨校講課,可採取形勢報告、專題講座、講黨課、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突出問題導向,增強思想性和指導性。各級黨委要對領導幹部到黨校講課作出制度性安排,制定本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到黨校講課的年度計劃,經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後由黨校具體組織落實。
(二十四)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和經費投入。黨校應有獨立校園,應具備學員學習、住宿、就餐、查閱圖書資料等必需的基礎設施。有條件的黨校可配置適應教學改革需要的現代化設施設備、心理調適實驗室和必要的文體活動設施,為學員全身心投入黨校學習生活提供便利。黨校正常辦學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著力解決部分縣(市、區)委黨校基礎工作薄弱等突出問題,改善黨校基礎設施。
(來源:《浙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