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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垃圾指數介紹展示。 |
中評社北京6月27日電/備受杭城市民關注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已經進入了二審。6月25日,杭州市人大常委會聽取了關於《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今日早報報道,相比初審稿,二審修改稿在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部門職責、生活垃圾收集及運輸經營權等諸多方面都有所調整或修改。
而最引人關注的還是“大幅度”提高了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處罰力度:從初審對於個人的50元罰款,到二審,提高到了50元至200元罰款;對於單位的1000元至1萬元罰款,提高到了5000元至5萬元罰款。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路江通這樣解讀二審修改稿相比初審稿的主要變化:“根據二審時部分委員的建議,加大了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行為的處罰力度,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處罰。”
對個人最高200元的罰款,誰來罰?怎麼罰?
根據條例的二審修改稿第二十七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點、個體回收人員,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餐廚廢棄物應當交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廚餘垃圾和有機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個體回收人員上門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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