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編號等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結果由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舉報採取書面形式,有明確的被舉報人,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七條 其他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監督檢查的建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建議後應當及時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對於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或曾有備案不實、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商務主管部門可依職權對其啟動檢查。
第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所填報的備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三)是否在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四)是否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五)是否存在觸發國家安全審查的情形;
(六)是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
(七)是否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條 檢查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材料,被檢查人應當如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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