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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人代繳的個稅等應否計入受賄數額
http://www.CRNTT.com   2022-11-23 10:47:49


  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以案明紀釋法|行賄人代繳的個稅等應否計入受賄數額

  【典型案例】

  秦某,A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主任,2016年與私營企業主馬某相識。2017年,應馬某請托,秦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馬某公司項目順利通過審批提供幫助。馬某為了表達對秦某的感謝,也為了求得秦某更大幫助,主動提出讓秦某兒子秦小某到其公司任銷售部經理,秦某欣然接受。2018年,秦小某與馬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銷售部擔任經理,但從未上班,秦某對此知情。為了平息員工對此的不滿,馬某額外向銷售部員工發放加班費。2021年,秦某被立案審查調查,馬某聞訊後辭退了秦小某。任職期間,馬某公司累計為秦小某繳納32萬元“五險一金”和28萬元個人所得稅,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支付10萬元商業保險費,秦小某累計領取工資140萬元,秦某對此知情。馬某公司還向銷售部員工發放加班費50萬元,秦某及秦小某對此不知情。

  【分歧意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秦某以秦小某掛名取酬方式非法收受馬某財物,構成受賄罪沒有爭議,但對於具體受賄數額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馬某公司為秦小某繳納的“五險一金”、個人所得稅、法定義務之外的商業保險費用以及向其他員工支付的加班費用沒有直接支付給秦小某,因此均不應計入受賄數額。本案受賄數額應為秦小某實際獲得的工資140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馬某公司為秦小某繳納的“五險一金”和法定義務之外的商業保險費用受益方為秦小某,應計入秦某的受賄數額。公司代秦小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始終未受秦小某控制,不計入受賄數額。公司發放加班費的決策並非應秦某或秦小某要求而作出,秦某或秦小某也沒有直接受益,不應計入受賄數額。因此,本案受賄數額應為182(140+3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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