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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資為幌子獲得“分紅”可認定為受賄
http://www.CRNTT.com   2023-06-07 16:05:21


  中評社北京6月7日電/【典型案例】甲系某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長,乙系某私營房地產企業老板。為開發東風房地產項目,甲乙二人商議,共同成立東風房地產公司,註冊資本金1000萬元,甲出資200萬元,占股20%,乙出資800萬元,占股80%。二人還口頭約定,甲負責協調規劃、土地、建設等政府部門關係,公司的其他事項由乙負責,無論項目最終盈虧,乙必須確保甲的本金無損失。

  後甲從另一老板處借款200萬元,與乙自有資金800萬元一並轉入東風公司賬戶。項目總計投入資金2億元,按照相關規定,該項目資本金應不低於4000萬元。除甲和乙出資的1000萬元外,剩餘資金均為乙以東風公司名義,從本人其他公司“拆借”而來並約定利息。在此過程中,甲多次在提高容積率、加快審批許可證、通過項目驗收等事項上,為東風公司項目提供幫助。後東風公司項目結束,在歸還甲乙所出註冊資本金和乙其他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後,東風公司盈利4000萬元,甲依據二人約定的其20%股份獲得“分紅”800萬元。

  【分歧意見】

  對於甲獲得800萬元是否構成受賄犯罪,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與乙合作成立公司,甲實際出資且資金真實被用於項目開發,甲依據股份份額所獲“分紅”,屬於正常投資後的應得收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能認定為受賄犯罪,應以違紀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甲的身份地位、在項目中發揮的作用、甲乙雙方的約定,以及整個項目的資金投入量等因素綜合分析,甲出資認購股份的行為本質上不是投資,而是一種掩飾權錢交易的“道具”,其所獲“分紅”本質上不是資本的收益,而是公權力的對價,應當將800萬元認定為甲受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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