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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澄清三大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6-11-09 00:04:25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上午10點舉行新聞發布會。(來源:中評資料圖)
  中評社北京11月9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不僅重申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律屬性,而且解決了香港立法會宣誓所引發的爭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依法宣誓的法律效力如何,宣誓的具體內容包含哪些,如果沒有依法宣誓是否具有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的資格,宣誓的具體程序是什麼,所有這些都有待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澄清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解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法律效力問題。從世界各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來看,公職人員就職宣誓效力分為兩種,一種是公職人員擔任公職的必要條件,如果公職人員選舉產生之後沒有依法宣誓,那麼,不符合擔任公職的法定條件,依法沒有取得擔任公職的資格。還有一種則是規定公職人員就職宣誓是形式要件,如果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沒有依法履行宣誓的義務,那麼,不符合形式要件,但是,並不影響其擔任公職,換句話說,如果沒有依法宣誓,則表明不履行或者可以不履行承諾,不會因為在履行公職期間違反宣誓的誓言而受到法律追究。部分學者認為,公職人員就職宣誓是一種道德承諾而不是一種法律的承諾,如果公職人員就職宣誓,那麼,就必須履行道德承諾,反過來,如果沒有經過就職宣誓的程序,那麼,就沒有承擔宣誓誓言的義務,不會因為違反承諾而受到法律追究。當然,如果從政治倫理的角度來說,公職人員就任公職時沒有依法宣誓,實際上就是以特殊的方式宣告不願意履行政治性的承諾,因此,其政治誠信值得懷疑,公職人員可能會因為不符合擔任公職所必須遵守的職業道德而受到社會各界譴責。如果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那麼,可能會因為不參加宣誓或者不正確履行宣誓的義務,而失去公眾的信任,因而無法繼續履行自己的職責。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公職人員就任宣誓是一種法定義務,如果公職人員擔任公職但卻不願意公開宣誓,那麼,不僅違背參加選舉時的承諾,同時也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因而不具有擔任公職的資格。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中明確規定,宣誓是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沒有經過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實際上解決了宣誓的法律性質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宣誓,如果沒有參加宣誓,或者沒有進行合法有效的宣誓,那麼,就不得擔任公職。

  通俗地說,即使經過選舉程序選舉成為香港立法會准議員,如果在就職時沒有合法宣誓,那麼,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都可能會被剝奪准議員的資格。全國人大常委會此項解釋的基本含義是,如果香港立法會准議員在就職時,沒有依法進行宣誓,那麼,就沒有完成法定的程序,不能成為香港立法會的議員,當然也不得享受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職權和相應的待遇。這項規定對於解決香港立法會宣誓程序中出現的問題具有非常明顯的針對性。不管香港立法會的准議員具有怎樣的政治立場,也不管香港立法會選舉過程中候選人是否符合選舉的標準,只要參加選舉並且成為香港立法會的准議員,就必須在立法會就職時參加宣誓程序,如果拒絕參加宣誓程序,或者在宣誓過程中沒有進行合法有效的宣誓,那麼,即使通過民主選舉成為香港立法會准議員,也未必成為香港立法會正式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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