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灣國族認同”的前提:“四大族群”
台灣地區普遍認同的“四大族群”,為“台灣國族認同”提供了前提。所謂“四大族群”是指組成台灣社會的福佬(閩南人)、客家、原住民和外省人“四大族群”。“四大族群”的劃分,是台灣地區特有的民俗現象。台灣學者施正鋒在對“四大族群”的論述中,提出了“墾殖社會”(setter’s society)、“自願”和“帶來”三個關鍵詞,這三個關鍵詞有助於理解“四大族群”的劃分。
“墾殖社會”是理解“四大族群”的第一個關鍵詞。施正鋒認為,台灣是一個墾殖社會(setter’s society),不是移民社會(immigrant society)。墾殖社會的特征表明在台灣生活的人民,並不都是從海島外移民而來的,而是包括原本就居住在台灣的人民,即“最原先的居民”(original habitants)。“墾殖社會”的提出與論證,主要在於承認原住民在台灣地區的歷史地位,“原住民”經由“墾殖社會”的概念,在台灣作為一個獨立的族群有了社會學意義上的正當性基礎。第二個關鍵詞“自願”描述了福佬和客家兩大族群遷入台灣地區的特征,是福佬、客家兩大族群與“外省人”的區別所在。施正鋒認為,福佬和客家是“自願”遷入台灣地區的墾殖者及其後裔,“從主觀上大致已經將台灣當作故鄉”,因此,福佬和客家也可以被認為是“本土人士”(natives)。“自願”在這裡既可以表現福佬和客家兩大族群的先民在沒有外在壓力下播遷來台的主觀心態,同時又可以暗示福佬和客家遷入台灣地區的歷史乃是一個長時間過程。與“自願”相對的是“帶來”的概念,後者是對“外省人”的一種特有描述。根據一部分台灣學者的觀點,1949年國民黨從大陸敗退至台時,數以百萬計的軍隊、行政人員和專業人員隨國民黨湧入台灣,這些人既不是在台灣土生土長的,也並非是“自願”來台,因而毋寧是被國民黨“帶來”的。由於被“帶來”的這些人大多台灣之外的其他省份,因而被稱為“外省人”。與“自願”相應,“帶來”也有兩層含義:其一,“帶來”是暗示了“外省人”來台並非是出於“自願”的心態,而更多的是為形勢所迫;其二,“帶來”又意味著“外省人”來台並沒有經歷長時間的歷史過程,而是在一個較短的時間內完成的。
在台灣地區,“四大族群”的劃分已經不僅僅是一項學術研究的論題,也不僅僅是一種民間思潮,而是在相當程度上是為台灣當局所肯定的“官方論調”。根據台灣地區現行“憲法”的規定,“原住民”被賦予了“憲法”上的地位,台灣當局立法部門必須為“原住民”保留一定數量的席位。同時,台灣當局行政部門設有“客家委員會”(2001年成立)和“原住民族委員會”(1996年成立),並且有專門針對客家和原住民的規定,如“客家基本法”、“原住民基本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和“原住民族身份法”等。
“四大族群”的劃分,對於“台灣國族認同”有著三個方面的重要意義。第一,“四大族群”的劃分產生了“本省人”和“外省人”的概念。主張“台灣國族認同”的學者和政治人物將福佬、客家和原住民合稱為“本省人”,在“本省人”的基礎上,“台灣國族”具有了相當的社會基礎,從而為“台灣國族認同”套用“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經典命題提供了前提。第二,將原住民視為台灣地區原初主人的觀點,模糊了台灣地區的中華文化背景,為“去中國化”運動提供了族群基礎。第三,“四大族群”的劃分,撕裂了族群,渲染了民粹主義,刻意強調了不同族群間的矛盾,尤其是“本省人”與“外省人”的矛盾,為政治人物獲取政治資源提供了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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