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接受《開羅宣言》稱:“開羅宣言所宣示的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
1945年9月2日,日本在降伏書中,表達出對《波茨坦公告》的接受:“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
日本的降伏書接受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接受開羅宣言,即日本接受在開羅宣言中,將台灣歸還中國的規定。1945年起,中華民國政府接收了台灣,開始行使有主權行為的統治權,全世只沒有一個國家提出異議。當時的中國就是中華民國,即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是一個不爭的法律事實。
1950年9月,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杜勒斯推動對日和約相關事宜,“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與杜勒斯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日本首相吉田茂與“中華民國”簽訂和平條約,並且一定要讓中日和約在《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簽妥。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
《舊金山和約》的確沒有明文將台澎歸還給中國。日本所以未說明台灣應歸還給中國,一方面可以解釋為日本已經放棄,沒有權利說交給誰。依照《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書》,早就已經規定是歸還給中國;另一方面可以認為,由於在當時中國分裂的情形下,兩岸各有其支持者,雙方亦均未出席和會,也就不決定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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