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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舊金山和約六十週年的省思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8 00:25:27  


 
  雖然台北未能親自與會,但對於領土問題並沒有輕忽。在台北強調此一問題後,當時的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就曾明白對顧維鈞大使指出,《舊金山和約》是“接納了台北方面的意見”,所以“南庫頁島及其附近島嶼以及千島群島現都和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同樣方式處理,僅要求日本對所有這些領土放棄權利要求”。迄今未曾出現過任何有關庫頁島等法律地位的問題,為何獨獨台灣地位有問題,原因自然是很簡單,就是現實政治使然。

  “中華民國”與日本雙方於1952年4月28日(台北時間下午三時,也就是《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七個小時)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該約中再重述《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並在和約中承認與“中華民國”“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裡所稱的條約自然包括1895年的《馬關條約》。

  依該中日和約第十條,台灣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和約第十條規定:“本條約適用範圍應包含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這一條很明確的說明,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

  從以上的歷史進程事實可知,從《開羅宣言》(台澎歸還中國)、《波茲坦公告》(追認開羅宣言)、《日本降伏書》(追認波茲坦公告)來看,台灣已經歸還給中國了。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中沒有再明文將台澎歸還給中國,在法律的意義上也並沒有特殊或可以否決此一已經存在事實的可能。再將1952年《中日和約》(第十條)、《舊金山和約》放在一起來看,台灣屬於中國,亦即當時的“中華民國”,是毫無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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