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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共同維護釣魚台列嶼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06 00:46:36  


 
  日本認為釣魚台在甲午戰爭之前是無主土地(terra nullius),因此,日本是透過先佔而取得主權。日本不但主張“先佔”(occupation),也主張“時效”(prescription),認為無論釣魚台之地位如何,日本自1902年就開始有效行使主權,迄爭議發生時(1968)已近70年,迄今已逾百年,行使那麼久主權,並沒有受到挑戰。至於美國則是主張美國移交行政權給日本,並非移交主權,主權爭議由當事各方自行解決。北京關於主權立場大致與台北相同,但1972年與日本建交時,為免影響建交,政策上即決定擱置此一爭端,迄今似未改變。

  依照現有的國際法,日本的說法不僅不實,並站不住腳。

  首先、釣魚台列嶼在西元1885年時並非無主地,日本不能主張“先佔”。

  從歷史事實可知,釣魚台由中國人發現、命名、使用,並明載於中國官方文獻。我國漁民復經常使用該列嶼。而自18世紀至19世紀的中外地圖亦將釣魚台列嶼列為中國領土,史實斑斑可考,不容否認。因此,日本聲稱根據國際法上之“先佔”(occupation)主張主權,自始即不成立。因為先佔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但是在西元1895年以前三百多年,釣魚台列嶼即已經是台灣屬島,並非無主地,亦非琉球的一部分。而且此一史實為當時日本與琉球官方及學者所共認。因此,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主張,在國際法上是“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無任何國際法效力。

  其次,釣魚台列嶼與甲午戰爭割讓台灣是分不開的。

  清光緒20年(西元1894年)7月,中日之間爆發甲午戰爭。同年10月,日本在海陸戰場上均已取得決定性勝利後,明治政府認為“今昔情況已殊”,乃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秘密決議方式核准沖繩縣設立國標於釣魚台(但實際上並未設立)。日人對釣魚台列嶼之竊佔,至此完成。

  而明治政府以1895年1月14日的秘密內閣決議侵佔釣魚台列嶼一事,從未以天皇敕令正式頒布,因此外界對此所謂“先佔”,毫無所悉。由於此種決議為其政府內部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不符合先佔的國際法要件,自不能拘束我國。事實上,琉球政府在釣魚台列嶼的界碑,也是在1968年爭端發生後才設立的。

  日本政府宣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此一說法,由現存1885至1895年的明治時期相關官方文件可以證明完全不實。關鍵證據一為:1892年1月27日,沖繩縣知事丸岡莞爾致函海軍大臣樺山資紀,鑒於釣魚台列嶼為“踏查不充分”之島嶼,要求海軍派遣“海門艦”前往釣魚台列嶼實地調查,然海軍省以“季節險惡”為由並未派遣。

  關鍵證據二為:1894年3月12日,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謂:“自明治18年(1885年)由本縣屬警部派出之調查以來,其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故難有確實事項回報。”上述文件不但直接反駁當今日本政府所宣稱“對尖閣諸島進行過再三徹底的調查”之說法,亦說明日本政府當年確實是藉甲午戰爭之勝利而趁機竊佔釣魚台列嶼。

  第三、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台列嶼應隨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政府。

  日本趁甲午之戰中國戰敗之際竊佔釣魚台列嶼,而釣魚台列嶼本屬台灣之一部分,因此法理上台灣割讓予日本,釣魚台列嶼亦在其中。

  1941年,中華民國政府在珍珠港事變後一日對日本國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廢止。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佈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等同盟國共同發佈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中復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的“中日和約”,均明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中日和約”尚在第4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故釣魚台列嶼應恢復為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

  雖然有人主張開羅宣言只是一個戰時的政策性聲明,不是一個條約。但從國際法來看,一個聲明也可以是一個條約,關鍵在於承諾的時候,當事國是否有使之成為條約拘束各方的意圖。而且就算開羅宣言不是一個條約,但是經過波茨坦公告跟日本降伏文書納入後,開羅宣言的內容已經成為具有拘束力的文件,當然也必須實施。因此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應該很清楚。1950年1月5日美國國務卿艾契遜就表示,美國和盟國對台灣變成中國的一省並無任何法律人的疑問(lawyer's question)。

  但是1950年6月25號韓戰爆發,杜魯門政府在6月27號宣佈第七艦隊協防台灣,並且說台灣的地位,要等到周邊情勢安定,以及盟國跟聯合國的處理之後,才能決定。1951年的對日舊金山和約,台灣跟大陸都沒有受邀參加,由於美國不希望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把台灣的地位說得太清楚,希望為整個太平洋防共陣線留一點空間,因此日本只說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但是沒有明文說給誰,造成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說”的說法。到了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簽署,日本當然不願意做出比舊金山和約更多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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