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民進黨贏得執政,但是民進黨仍然不願“正名制憲”,陳水扁自己也公開說“做不到就是做不到”。可是隨著民進黨的執政,大力介入歷史教科書的去中國化,不斷在國際間衝撞,也使得台灣人民對於“中國人”或“中國”的認同快速消減。
未來民進黨是否可能會接受“兩岸同屬一中”?目前看不到可能。畢竟對民進黨而言,“台獨”或許只是奪得政權的工具,但是與大陸相互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卻是目前民進黨不可退讓的底線,至於台灣叫甚麼國並不重要。
就目前的發展來看,“顯性獨台”是民進黨在未來最可能的選項,他們會接受中華民國,但是他們也會堅持中華民國的主權僅在台澎金馬。
民進黨繼承李登輝,以“台灣主體性”做為“離”的說辭。只是這種以“離”為最終目標的論述,不僅難以成為兩岸未來政治關係的論述,也很難為兩岸和平發展做出貢獻。
“一邊一國”的論述無法建立兩岸的互信,也不容易實現,但是配合政治人物的操弄,以及台灣歷史教育的“去中國化”,它可以讓兩岸的認同繼續撕裂。缺乏核心互信、認同又陷入高度分歧的兩岸,是注定會招致災難的。
“合”的論述:“一中三憲、兩岸統合”與互信認同
目前是兩岸和平發展期,我們需要一個兩岸和平發展期的兩岸政治特殊安排。這個兩岸定位的特殊安排,必須合乎兩個條件:第一、因為它是統一前的政治安排,所以不能以違反走向統一目標為原則的前提,任何可能會造成“永久維持現狀”或“走向台獨”的政治安排,北京不太可能會接受;第二、它必須在目前的現狀下做思考。如果違反目前的現狀,任何的政治安排都會變成不合情、不合理。
我們先來看看目前的兩岸現狀是甚麼?
在主權方面,目前兩岸的憲法均主張其主權涵蓋全中國,均為“一中憲法”。在這一方面,台北方面主張“一邊一國”或“兩國論”,其實都是企圖打破兩岸現存的法理現狀。所謂“中華民國是個主權獨立國家”的說法,也是似是而非,因為在這段文字的意涵上,所謂“獨立”,自然不是指獨立於美國或日本,而是中國大陸。既然憲法主張主權包括全中國,又如何能再主張主權獨立於全中國。
在治權方面,目前兩岸的治權均來自於彼此的憲法。兩岸關係不同於香港澳門與北京的關係。港澳基本法的法源來自於中共憲法第31條。但是中華民國的憲法生效於1947年,雖然中央政府遷台,但是仍然延續其憲法,亦經過多次修憲,但是卻未更動其憲章的基本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於1949年,於1954年立憲。因此目前兩岸存在著兩部憲法,各在其領域內享有完整的治權。
由於兩岸的憲法均為“一中憲法”,均主張主權涵蓋全中國,因此兩岸在主權的宣示上是重疊的。目前北京與國民黨均主張“兩岸僅有一方享有完整主權”並不符合現狀,不論是想追求“台獨”或是“獨台”,均為企圖打破現狀,也不符合和平發展期的氣氛。
馬英九主張“主權互不承認”,也等於同意北京不接受中華民國主權,這一點受到民進黨的嚴厲批判,因而認定他是親中。北京由於無法提出一個和平發展期的“主權論述”,而使得台灣人民認為和平發展只不過是北京利用經濟力量來吃掉台灣的階段性任務而已,因此,台灣對於兩岸關係的深化並不存在著完全放心的感覺,反而擔心會對大陸更加依賴。相對的,為了增加安全感,對美國的心理依賴就愈強,並樂於扮演美國在東亞的扈從者角色。
由於兩岸的治權均是來自於本身的憲法,因此兩岸均為一憲政秩序主體。兩岸雖然在對外權力上有大小之分,但是兩岸在對內的治權上,並不存在誰賦予誰治權,或誰的對內治權大的問題。統一後的“一國兩制”設計中,兩制所屬的治權是有“差序”的,並不符合兩岸在和平發展期應有的“平等對待”。民進黨企圖將兩岸在治權上的分立,擴大詮釋為主權上的分離,也是犯了將“治權”無限上綱的錯誤。
簡單來說,兩岸目前的現狀是“一中兩憲”,但是“一中兩憲”並不能夠成為和平發展期的政治定位,原因在於台灣內部有一股“人民力量重於憲法”的民粹思維,因此“一中兩憲”很可能就會像“一中各表”一樣,被操弄為“一族兩憲”,或“一族兩國”,北京也因而不敢放手做“一中兩憲”的承諾。
在和平發展期,兩岸在接受彼此的憲法為一“憲法性文件”時,同時也必須用文字來約束目前的法理現狀並使其良性前行,和平協議的簽署應以達到此項功能為原則。在兩岸未來簽訂的“和平協議”中明確約束雙方對“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與“尊重彼此的憲政治權”做出條文式的保證。“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就像一顆鉚釘,把兩岸的憲法連結住,彼此沒有再分裂的可能;“尊重彼此憲政治權”表示兩岸願意在相互尊重與平等的基礎上,共同締造未來的中國。
透過這個有約束力的協定,不僅是結束敵對狀態、開啟兩岸關係正常化的一個協定而已,它其實是兩岸進入“第三憲”的第一份“憲法性文件”,未來的兩岸和平(基礎)協定,本身就是第三憲的一部分,而且是基石。簡單地說,由於有了這個“第三憲”文件的約束,北京也才能夠合法與放心去接受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存在的事實,台北方面也才能得到北京對中華民國政府的認可,台灣的國際空間才能有真正的機會開展。在這樣的共識下,可以同時開啟“兩岸軍事互信機制”與“國際空間互信”的討論。同時簽署“兩岸和平協議”、“軍事互信協議”、“國際空間互信協議”,同時成為“第三憲”的一部分是值得思考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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