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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台灣:民主路上的難兄難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3-24 12:50:20  


香港能否跳出台灣的怪圈,平穩落實普選,端視中央與香港各界的智慧。
  中評社╱題:“香港與台灣:民主路上的難兄難弟”,作者:劉迺強(香港),全國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本刊學術顧問

  公投與“民主拒共”

  近月來香港的政改諮詢過程中,爆發了社民連和公民黨合作(社公聯盟)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不少論者都提到“香港政治台灣化”的看法。因為以“公投”為政治搞作,明顯師承陳水扁;而社民連的頭頭黃毓民是台灣女婿,與台灣的關係千絲萬縷。公民黨於建黨之初,更第一時間到台灣拜訪民進黨取經。因此,這一觀察無疑是正確的,不過只流於皮相之見。

  但從深層次看,香港與台灣長期都處於北京政府管轄之外,香港於1997年回歸前的心情,跟今天的台灣大同小異。直至今日,香港的“泛民主派”對政制發展的態度,台灣不少人會有共鳴。香港與台灣這民主路上難兄難弟的一些共同問題,十分值得我們作深入的探討。

  撇開所有迷霧花招,政制發展的關鍵,對香港的“泛民”來說,只是誰來作主的問題:“公投”通常是與“自決”連在一起的,而這才是要害的所在。“泛民”在回歸過渡期開始,千方百計,包括全面與港英合作,都在於要把香港的民主化操在香港手中,即所謂要“還政於民”,並且通過“民主”,跟內地築起一道牢固的防火牆,亦即所謂“民主拒共”。

  香港沒有“剩餘權力”

  這一種態度,是與“一國兩制”的憲制架構相違背的。要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單一制的政體,從這憲制觀點出發,香港作為中國的土地,它本來是沒有主權的。於十九世紀中葉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清政府把香港島和九龍半島割讓給英國,把新界租借給英國。這三個不平等條約,中國是從來不承認的,但抱著“尊重歷史、尊重現實,面向未來”的態度,與英國談判,和平解決香港回歸,並且最後於1984年簽署《中英聯合聲明》。自此,英國已經把香港政權歸還中國,已經“還政於(中國人)民”。中央政府再根據《憲法》第31條,制訂《基本法》,具體地把各種權力授權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是沒有“剩餘權力”的,授權多少就是多少,不夠的話,可具體向中央申請增加授權。

  以目前大陸對台的政策,將來和平統一之後,在台灣實行“一國兩制”,雖然具體的內容將會跟港澳的不一樣,但背後的基本原則是無異的。對北京來說,台灣是內戰沒有完結所遺留下來的偏安政府,它本身也是沒有主權的,和平統一之後,實行“一國兩制、台人治台、高度自治”,也是中央授權的,它也是沒有任何“剩餘權力”的。

  這一原則,眾多民調顯示,台灣不少市民是不同意的,所以海外才有“聯邦制”的提法。“聯邦制”的起點是有獨立主權的“邦”,它在加入“聯邦”時,交出部分權力,剩下來沒有具體交出來的“剩餘權力”,歸“邦”所有。並且,“邦”政府,與“聯邦”政府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國”之下,才有“兩制”的說法。更關鍵的是,視乎聯邦條約的內容,大部分聯邦制國家,參加的邦是可以通過一定程式,退出聯邦,實行獨立的。

  在中英談判過程中,剩餘權力曾被英方提出,但中方斷然拒絕。港英政府於1984年中,中英談判快有結果時,推出聲稱“還政於民”的代議政制。自此,“民主”就成了香港某些人拒共的重要武器。中央於2007年底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2017年可以在港進行特首普選,之後,全體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時間表日趨臨近,誰最後決定普選的方式,成了“泛民”的爭取焦點。

  《憲法》和《基本法》都沒有公投的設置

  香港《基本法》特別把政制發展有關部分放在兩個附件中,附件列出的修改辦法,比修改《基本法》給予特區更大的自主空間,因為《基本法》的修訂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人大常委會也沒有這個權力,而附件一和附件二讓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有很大的主動權,並且免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起動的要求(注1)。2004年人大釋法,提出的政改“五步曲”,也是由香港作起動。政改的具體辦法,港人可在適當的時間,逐步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循序漸進”、“按實際情況”等條件,並按“五步曲”程式達成共識,交人大批准或備案。按照這框架和程式,只要合情合理,中央一般是會積極考慮接納的。

  《憲法》和《基本法》都沒有公投的設置。而在單一制主權國家,未經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授權,地方行政區域無權以“公投”等手段改變其政治體制。因此,任何形式的公投,在香港都是違憲違法的行為,而政改作為議題,更加不能容許。現在社公聯盟企圖以“五區請辭”來製造議題,然後把之後的補選轉移為“五區公投”,然後“全民起義”、“解放香港”;很清楚地是想藉“公投”,把政制發展的權力,奪回在香港手中,踢開中央,在《基本法》的憲制框架之外,另外“創制”他們新的一套框架。邏輯上,朝這方向發展的最後結果,獨立必然是一個選項。而於香港還未獨立之前,中國已經實際上從單一制國家,轉化為類聯邦制國家。

  很清楚,社公聯盟一旦成功的話,這便徹底顛覆了“一國兩制”,結果與“顏色革命”一樣,是名符其實的“起義”。其目標跟台灣公投獨立,是完全一致的。大陸不能容忍台灣公投獨立,同樣道理,也不可能容許在香港特區內搞“公投起義”的。因此,港澳辦和中聯辦馬上發表聲明,高調表明了中央反對的立場。

  認識《基本法》的一個最佳教材

  行文之際,特區政府雖然表示不會承認“公投”,卻依然堅持它有憲制上的責任要就議員辭職舉辦補選。那即是說,它只是不承認補選的結果有公投的效力,因為公投是違憲違法的。但作為一個違憲違法的政治行動,它卻要動用1.5億元公帑去資助它,和提供場地去支持它的進行。這種“政治中立”的公務員思維,跟北京明顯有很大的落差。這一認知差距,在香港的親建制陣營中,曾短期造成思想混亂。政府要搞補選,以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己任的愛國愛港人士,自然要積極參與。所以摩拳擦掌參選者有之,積極準備投票的人有之。要於港澳辦和中聯辦聲明發表後一兩個星期之後,才把道理弄清楚,明白過來,決定杯葛“公投”。不光是“公投”不能開先例,縱使是政治辭職之後的補選,一旦進行,影響將會是十二分惡劣的。

  目前政改諮詢正在進行,如有補選,最早也是4月份的事情,政改方案會在7月交立法會通過,事態還在發展中。無論如何,這事件反映了“一國兩制”很多深層次的問題,是值得各有關方面仔細關注的,這對將來台灣的順利和平統一,將有莫大幫助。

  對香港市民來說,這場十分複雜的政治鬥爭是認識《基本法》的一個最佳教材,而我們很有可能要在市民之間的國民身份認同問題上十分不一致的情況之下,定期落實普選。台灣的例子,說明這將是一個衝突百出的痛苦過程,而經濟和社會發展一定會受到障礙。民主化道路上,民主化與病態的本土意識合流之後,十分糟糕,台灣經驗並非很好的正面教材。香港能否跳出台灣的怪圈,平穩地落實普選,端視乎中央和香港各界的智慧。

  (注1)《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意見。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0年3月號,總第1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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