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價保命費引非議 李莊案激辯罪與罰
1、被告檢舉辯護律師 李莊案口水戰愈演愈烈
1月8日上午,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莊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李莊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作為“黑老大”龔剛模案牽出的案中案,李莊案已超出了重慶打黑的範疇,由於此前尚未有律師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被稱為“中國第一案”。(廣東《南方都市報》)
“李莊案與沈陽的劉湧案如出一轍。律師企圖買通看守犯罪嫌疑人的武警、警察、保安等相關人員,來證明有刑訊逼供發生。”重慶一位警察稱,“李莊的套路早已被警方掌控,並數次警告他,要他遵守法紀,但他一意孤行,還將其取好的所謂證據交給法院,以顯示其‘大度’,並不是‘突然襲擊’(在法庭上突然出示新的證據)。”據這位警官介紹,李莊的這些所謂證據,讓重慶高層非常震驚和氣憤,下令查辦。隨後,警方兵分數路,有的到北京調查,有的對龔剛模做工作,調查上百人,其中20多人被警方控制,與設黑案一個級別。
“龔剛模曾有過反覆和思考。龔是一個非常聰明的人,警方並沒有做多少工作。有命案在身,律師辯護也不一定免死,但舉報律師,可以算重大立功,會減輕處罰,有免死的可能。”(北京《民主與法制時報》)
如同2009年12月12日李莊被重慶警方抓捕一樣,李莊案的一審“有罪”宣判,再次引起了輿論的熱議,甚至引發了超越案件本身的“口水戰”。李莊的辯護律師高子程就曾高調宣稱:只要判決李莊有罪,就會上訴,直至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1月8日,李莊更是在庭審中大聲發表了感情色彩濃厚的“宣言”:“我即使不上訴,16萬的中國律師也會替我上訴。”(上海《東方早報》)
2、沒有關係難贏官司 李莊案揭破司法潛規則
半個月來,媒體報道在代理龔剛模涉黑案中,李莊如何唆使龔謊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如何撈錢,他的辦案風格、職業習慣、既往表現、行內口碑,成為媒體深挖的內容,“李莊案”把現行刑事辯護中的諸多潛規則暴露了出來。(廣東《南方周末》)
李莊是北京知名律師,其所處的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也是名冠京城,有著深厚背景。近年來,北京律師已經成為一個令人矚目的“品牌”,一方面,他們在很多敏感案件中,挺身而出,堅持法制,勉力推進中國司法進步,另一方面,他們又被認為身處京城,與最高司法權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凝結專家資源、媒體資源來干預司法。“在今天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沒有關係就很難打贏官司,這幾乎已經是公民和法律專業人士都公認的普遍現象。”重慶大學法律學者陳忠林說,不管是司法機關、律師,還是當事人,很多人都相信找到了權力就找到了贏官司的竅門,這樣的現實,一方面一定會產生司法腐敗,一方面一定會產生唯利是圖的黑律師。(廣東《南風窗》)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龔剛模家人當初委托李莊,主要是看中李莊在“撈人”方面的聲名。“撈人”是司法界公開的秘密,通俗地說就是讓律師想辦法做到“死刑改無期”、“重罪輕判”或“實刑變虛”等。儘管是公開的秘密,但並不是什麼律師都可以做到的,只有那些具有深厚的背景和關係的律師事務所才能“玩”好這些高難度的動作。
“撈人”並非簡單地買通法官,無視國家法律,而是一個系統工程。讓犯罪嫌疑人以“刑訊逼供”為由來推翻此前口供往往是第一招。此招之所以屢試不爽,或因有些公安機關此前在這方面屢受詬病。其次,是在開庭前組織專家研討會。李莊在事發前曾邀請了北京多位知名專家就龔剛模案召開研討會,並形成了一份《專家論證意見書》。意見書稱,“根據法院提供的卷宗證據材料複印件,尚不能證明被告人龔剛模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龔剛模在故意殺人案中,並沒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擔故意殺人案的主要刑事責任”。再次,製造“從輕、減輕”的理由,“檢舉他人”、“主動退回贓款贓物”、“認罪態度積極”等均是常用方法。即使在法院判決後,還可以想方設法“保外就醫”、“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予以減刑”。(上海《第一財經日報》)
3、一邊撈人一邊撈錢 李莊成懲戒黑律師標本
“從12月13日因涉嫌偽證罪被逮捕,到19日法院受理起訴,李莊案僅僅在一周內就完成了訴前所有程序。”重慶警方一人士向時代周報記者稱,重慶已將李莊案當作懲治“撈人”黑律師的一個活標本,以警示所有參與重慶涉黑審判的辯護律師規範執業,從而推進重慶打黑行動縱深發展。(遼寧《時代周報》)
而在李莊案發生後,“撈人”、“撈錢”、“造假”、“威脅”、“教唆”、“炫耀”等形容他這個“無良律師”的貶義詞見諸報端。據報道,李莊親自向龔剛模面授五招“翻身秘術”:“一,幫助他與其妻串證,變‘黑老大’嫌疑為‘受害者’、‘慈善人士’;二,必須對法庭謊稱被刑訊逼供,否認以前口供;三,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四,通報同案其他被告人對龔犯罪行為的供述;五,在開庭時以傷情鑒定為由,配合其擾亂庭審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審。”
李莊的辯護律師之一陳有西也坦承,在當下的社會,單是李莊收了150萬,就足以讓他陷入不利的輿論境地,“他已經被抹得很黑了”。(廣東《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