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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案閃電落幕 能否推進法治理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11 23:41:16  


 
三、造假門如同羅生門 李莊罪名是否成立

1、李莊辯護被判越界 刑辯律師已成高危職業

  很多法學界人士通過分析“律師造假門”的諸多細節,指出其中的重重疑點,認為尚不足以認定李莊在造假。而李莊自己也打出“程序正義”的旗號,拒絕認罪。“律師造假門”似乎正在演變成一個“羅生門”。(河南《今日早報》)

  “刑辯律師”這一被譽為“鋼絲上舞蹈”的職業,在李莊案發後,更顯露出重重的危機,如何加強對律師的人身安危的保護,同樣引發了法學界的討論。“給當事人閱讀同案犯供述”曾是李莊被指控的“罪狀”之一。但事實上,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都未曾對被告人的閱卷權做出規定。因此,“開庭前被告人到底能不能閱卷”,成為一個懸而未決的法律問題。

  有專家從法學理論的角度解釋:律師的辯護權是被告人辯護權利的延伸,屬於“私權利”的範疇,法無禁止即自由。但實踐往往和法學理論正好相反,“私權利變成授權性質的,讓你幹什麼就幹什麼,沒讓你幹的就不能幹,這是中國現階段的司法環境特色。”錢列陽說。這樣的“環境特色”,無疑將給中國刑辯律師未來的辯護之旅,平添一層風雨。(北京《民主與法制時報》)


2、“律師偽證罪”起爭議 危及公民主張合法權益

  撥開龔剛模和李莊間的糾結是非,罕見的嫌疑人指證律師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讓人們看到了刑事辯護制度的不完善。正如李莊所言:“‘教’龔剛模在庭審時該怎麼說。我承認。可這違法嗎?在總結當事人陳述的基礎上提供專業意見,這恰恰證明我是一名優秀的律師。”律師辯護的目的無非是讓被告人減輕或免除處罰,選擇更有利的呈堂證據時,肯定會隱去一些不利於被告人的東西,教會他們有利於自己的行為和言說也是律師的職責所在。(湖南紅網)

  “律師偽證罪”下規定有3個子罪名:毀滅證據罪、偽造證據罪和妨害作證罪,這幾乎囊括了刑事訴訟過程的每一個環節,在現今不健全的法治環境中,對辯護律師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打官司找律師”這一在長期的普法宣傳中取得的成果在“律師偽證罪”面前顯得蒼白無力。連律師因行使辯護權都可能成為刑事追訴的對象,還有誰能幫公民主張合法權益呢?(上海文新傳媒網)

  “律師偽證罪”的設立理念和當前國際上刑罰理念發展方向格格不入。我國還沒有律師豁免權的規定,但國際上這一制度已很普遍。“國內98%的律師都不願意幹刑辯,原因就在於危險性太大。”有律師表示,我國刑事案件中律師參與辯護率僅為30%左右,刑事辯護率低、刑事辯護質量低、刑事律師地位低,一直是中國刑辯久治不愈的頑症。還有律師說,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調查取證的證言若與公安司法機關不符,往往被指控犯法,“公安司法機關找證人重新調查,威脅證人,到底你和律師說的對,還是和公檢說的對?證人一旦承認後者,律師立馬被抓,罪名就是‘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浙江在線網)


3、辯護制度根基受損 龔剛模反水重創律師界李莊案價值

  龔剛模的舉報經媒體報道後,輿論一片嘩然。“被告人舉報自己的辯護律師,李莊案是全國第一起。”中國社科院博士後郭華認為,“正常情況下,無論律師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還是維護非法利益,被告人都不會舉報自己的律師。所以,龔剛模的‘反水’,讓整個律師界大為震驚。” “李莊案對律師業是一個較大的負面影響;重慶警方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中國的律師辯護制度。”北京律師黎雄兵說,得知李莊被抓後,他的第一反應就是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了侵犯,心情一時很鬱悶。(遼寧《時代周報》)

  有律師說,“極端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控犯有甲罪,辯護律師調查發現他的當事人除此之外,還犯有公、檢雙方所不知的乙罪。這時候律師該怎麼辦?根據法律規定,律師不僅沒有義務舉報當事人的罪行,甚至有相反的義務——有義務不舉報當事人的罪行。否則,當事人將不再信任律師。只有基於以委托關係為基礎的信任,我們的司法制度才能正常運轉。”(廣東《廣州日報》)

  因此,李莊的辯護律師陳有西、高子程12月30日在庭審中疾呼,李莊案影響的不只是一個李莊,是中國律師基本權利的一個縮影,“英國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說:‘臣民的茅草房,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我們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國律師的辯護領地,風能進、雨能進,警察不能進!’”(北京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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