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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百度競價排名監管真空直指工商不作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5-04 11:12:59


 
  據田軍偉回憶,針對他的舉報,海淀工商分局起初的答覆是不予立案;此後,田軍偉再次舉報,海淀工商分局於2013年12月20日答覆稱“我局經北京市工商局於2008年12月4日向工商總局請示,尚未得到答覆。另,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就你舉報的‘百度推廣’是否適用《廣告法》調整規範問題再次向工商總局請示,現正等待答覆。鑒於上述情況,對‘百度推廣’是否適用《廣告法》進行調整規範尚無定性,因此對你舉報的百度可能存在的廣告違法行為,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田軍偉對不予立案的結果表示不服,便向北京市工商局提起行政行政複議。2014年6月13日,海淀工商分局重新對舉報做出處理,由之前對舉報不予立案變更為予以立案,但至今沒有給出最終處理結果。

  為舉報百度推廣,田軍偉還提起過民事訴訟。他告訴財新記者,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一中民終字第9625號),“本案涉及的百度推廣服務是推廣用戶設置關鍵詞和推廣鏈接後,通過百度推廣的關鍵詞定位技術,當網絡用戶搜索該關鍵詞時,推廣結果將以標題、描述、網絡鏈接的形式顯示在搜索結果左側上方或各頁面右側的‘推廣鏈接’位置,該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並按效果收費,由於是否出現在推廣鏈接位置不完全取決於標題、描述或鏈接的頁面是否出現該關鍵詞,百度推廣服務與純基於信息定位服務的自然搜索服務存在一定區別,涉案推廣鏈接符合《廣告法》關於廣告的定義。”

  雷闖亦表示,目前已有多起將付費搜索結果判定為廣告的行政處罰案例:如,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對谷歌推廣進行處罰;2011年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將騰訊搜索推廣界定為互聯網廣告,並對騰訊公司進行處罰;上海市工商局浦東分局曾對多家醫院在百度進行推廣定義為廣告,並對相關醫院進行處罰,但並未處罰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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