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益人士看來,北京工商部門對百度競價排名不予定性的做法,是這一現象長期缺乏監管的重要原因。
競價排名推廣是廣告嗎?
財新記者注意到,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廣告法》已將互聯網廣告納入監管範圍,但未具體提及“競價排名”問題。該法規定:在中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而實踐中,百度公司及部分人士認為,搜索引擎通過競價排名向用戶宣傳商品或服務並不屬於廣告行為,而是信息檢索服務,為保持技術中立性,搜索引擎公司無需承擔過高注意義務。北京高院2016年4月發布《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也支持這一觀點,規定“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屬信息檢索服務。”
但接受財新記者採訪的學界及實務界人士均表示,毫無爭議,競價排名的搜索頁面呈現的信息是廣告,應遵守《廣告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搜索引擎向用戶宣傳商品或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是典型的廣告行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楊明教授亦表示,北京高院對這類行為的定性有失偏頗,針對兩種商業模式,搜索引擎應盡到不同的注意義務。
楊明認為,新《廣告法》並不要求廣告發布者對廣告進行傳統意義上的發布,而是強調對廣告發布的控制。“搜索結果頁面上產生的信息若能足以產生推銷醫院的作用,這些信息便是廣告,不需要點進去訪問才能看到,根本不是百度辯解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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