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進一步表示,搜索引擎本身不是廣告發布者,但它卻通過競價排名的方式,使付費較高的搜索結果呈現在用戶面前,完全能夠控制信息的傳播和以什麼方式來傳播,因此,這種競價排名後發布的推廣信息應該屬於廣告。
全國律協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際紅向財新記者介紹,判斷搜索引擎提供的是廣告還是信息提供服務,不能一概而論。“對自然搜索服務,除特殊過濾要求外,搜索引擎對搜索結果沒有審核義務,但對於付費的推廣信息,搜索引擎應當負有更高的責任和更高的義務。”
陳際紅分析,從傳統意義上講,搜索引擎提供的是信息檢索服務。但在搜索引擎發展過程中,其商業模式發生較大變化,除自然搜索之外,還有競價排名。所謂競價排名,就是在展示搜索結果之時,根據公司或者個人的付費情況,人為干預展示結果,所顯示的並不是自然搜索得來的結果,付費推廣的模式起到了廣告的作用、符合廣告的功能、產生了廣告效果,應定性為廣告。“就魏則西一事來看,其在百度搜索後,哪家醫院、提供什麼治療方法,通過什麼途徑能找到這家醫院,這些要素都具備。說不是廣告,理由何在?”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工商總局2015年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亦明確“付費搜索結果”是廣告。
多頭監管卻成空白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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