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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活動屬於國家秘密的重要內容,圖為解放軍59D坦克和86改步兵戰車協同演練。 |
中評社北京2月25日電/新京報報道,時隔半年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昨日第二次審議保密法修訂草案,此次修訂在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區分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上收定密權、設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審草案中保密部門的行政許可權、調查權和罰款權等。
曾多次參與保密法修訂工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對此給予很高評價,認為二審草案相對一審草案有很大進步。
保密人員脫密期不得洩密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第二次審議保密法修訂草案,在上次審議中,常委會委員認為管理好涉密人員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一些部門和公眾也表達了對這點的期待。二審草案對此給予回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表示,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保密局研究,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知悉的國家秘密。”
修訂草案還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崗位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秘密期限不超過十年
保密法修訂涉及的關鍵問題即為保密與公開的關係。此次二審草案上收了定密權,並對不同密級的秘密確定了保密期限,此規定有望結束目前保密工作中秘密“一定終身”的狀況。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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