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界定
12種違規行為將受處分
修訂草案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複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五)在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九)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一)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二)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人員管理
涉密人員脫密期內不得違規就業
建議增加規定:“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建議增加規定:“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知悉的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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