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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徵民意 強拆須先補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29 08:53:27  


  中評社北京1月29日電/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於29日正式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新華網報道,國務院法制辦29日將在其網站上公布徵求意見稿的全文。徵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一條,分別對適用範圍、徵收程序、徵收補償、關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的拆遷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就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與拆遷補償制定行政法規。

  據此,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多次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者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注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字樣,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強制搬遷”有規定:應先予以被徵收人補償

  對於政府徵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衝突的“強制拆遷”問題,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予以了明確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如果政府部門對房屋的徵收和補償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還有一些人不願搬走,這時公共利益就很難實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這個時候“強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為所有的法律的實施都有一個強制問題。但同時,強制是法律設定的一種手段,它本身也必須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則,不能夠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蠻的方式劃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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