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3日電/法制日報專稿:
9月22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前的8月22日至26日,濟南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法院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讓控辯雙方充分質證、充分辯論,特別是公訴方對多種證據的運用、法庭對辯護權的充分保障、相關證人的出庭作證、官方微博及時全面的庭審信息披露等,受到國內外輿論廣泛肯定,被法學專家稱為“我國法院嚴格遵循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的一個典範”。
依法公開審理,彰顯程序正義;依法公開判決,彰顯實體正義。
透過長達五萬餘字的判決書,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濟南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彰顯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精神。
案件事實清楚
依照刑訴法規定,案件事實清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之一。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對本案的以上案件事實,濟南中院在檢察機關所做的大量艱苦、細緻的調查、取證工作基礎上,在庭審中又進行了詳細、認真的法庭調查。最終,判決書認定了薄熙來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事實。
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是刑訴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必須具備的另一個前提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本案中,薄熙來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都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有法庭上已公開出示、宣讀的被告人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有出庭作證的證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的證言;有法庭上出示、宣讀、播放的薄谷開來、唐肖林等大量證人的證人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的同步錄音錄像。此外,法庭上還出示、宣讀了大量的書證、物證照片、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