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5日電/像谷俊山 這樣的巨貪,今後可能難以再通過死緩、無期、減刑的方式接受刑事懲罰。等待他們的結局,將是老死在監獄。
8月24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浪《新聞極客》從全國人大方面獲得的文件顯示,草案新增規定: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終身監禁。
草案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就是把牢底坐穿。”參與立法工作的人士告訴《新聞極客》,增加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有些貪污、受賄罪犯通過各種途徑減刑、假釋,服刑期過短的實際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貪腐犯罪中引入“終身監禁”,並不是中國的刑罰體系中新增了一種刑罰,而是在十八大以來反腐力度空前和慎用死刑的雙重背景下,啟動了以貪腐犯罪作為突破口的終身監禁措施。
早在2011年修改刑法時首次取消13個死刑罪名時,就曾有過引入終身監禁的建議。
未來,這一措施是否會適用到更多的犯罪中,尚有待觀察。
判處死緩的貪腐犯今後將“坐穿牢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向《新聞極客》分析,“通俗的說,原來的無期徒刑總歸有一天是能出來的,終身監禁就是不可能出來,沒有任何機會了。關到死。”
上述立法機關人士特別指出,新增規定的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不是一個新的刑罰種類。“可以理解為死刑緩期執行中的一個特殊規定。”
他解釋說:“它的適用對象也很窄,只針對貪污受賄罪犯。對他們判處終身監禁的前提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終身監禁的概念就是“把牢底坐穿”。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上述人士表示,如果刑九修正案通過表決,“終身監禁”實施後對以前的貪腐案件並不適用。
此外,數罪並罰的,所犯罪行有一項是貪污或者受賄罪,就可以適用這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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