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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問題探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06 17:00:07  


 
  關於台灣特區政府架構

  這個問題是前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於2001年提出的。他在當年9月10日在《21世紀的中國與世只》國際論壇開幕式的講話中,在談到對台灣實行“一國兩制”時曾列舉了以下八條:台灣可以繼續使用台幣;繼續保留軍隊;繼續作為單獨關稅區;繼續保持政府架構;大陸不收取台灣一分一厘的稅收,不會調取台灣一分一厘的資金;台灣人民的生活方式保持不變;台灣企業家保有原有財產;台灣人事自主,大陸不派官員去台灣任職。(注2)

  其中第4條,即為“繼續保持政府架構”,我曾就此按個人理解在香港《大公報》發表《“錢八條”與“一國兩制”》文章,(注3)認為這是“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某種具體化,是化解兩岸矛盾、改善兩岸關係、最終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好方案。

  我在所發表的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何落實這個“保持政府架構”的問題,主張對台實行祖國大陸內地曾經實行過的“大行政區”模式。大陸建國初期曾設置有六個“大行政區”,每個大行政區都設有主席、副主席,設有若干個“部”和“會”,管轄幾個省、市級單位,其權力僅次於中央而高於所轄省和市,人稱“二中央”。如將台灣視同過去的大行政區一級,亦可考慮將“主席”、“副主席”改為“總統”、副總統”,這實際上不過是名稱符號的變化而已,並保留現有“院”、“部”、“會”機構,管轄所屬台北、高雄、台灣等幾個省市級單位,又有何不可?(注4)

  作者亦曾考慮兩岸實行“聯合政府”模式,當然還是“一中”原則,如同過去的“中華民國政府”和“陝甘寧邊區政府”的關係,但仍相互保持自己獨立運作的政治體制。

  這實際上是想把“大行政區”模式、“聯合政府”模式、台灣現有“政府架構”,都融入上述“台灣特別行政區”內。這個“台灣特別行政區”,如上所述,當然不同於現有港澳特別行政區,其少數核心成員平等參加新成立的中央政府,本質上就是聯合政府;其政府架構類似大陸過去實行的“大行政區”制,但又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其權力遠大於過去的“大行政區”。這似乎可以被視為是從實際出發、照顧各方利益的推行“一國兩制”的新形式和新方法。我還認為,這在本質上就是“國中之國”,可以視為是對歷史形成的台灣問題個別的特殊照顧。

  兩岸政黨關係問題

  兩岸的三個主要政黨,即共產黨(紅)、國民黨(藍)、綠(民進黨),構成不等邊的“三角關係”,可以保持相互間的交流和良性互動。民進黨中有些人有分離主義傾向,相信這是歷史形成的,也會在歷史前進中消失,他們中有些人至今還在強調所謂“主權議題”,這是一種逆勢操作,不符合主流民意,不能排除他們有可能在前進中自我解決。大陸和台灣都有民主黨派,大陸有8個民主黨派,台灣有130多個,都是在不同的歷史情況下形成的,也有各自不同的情況,應該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對方的政黨制度,但相互間可以進行有益的接觸和交流活動。

  僅就中國大陸來說,主要是同台灣執政的政黨打交道,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應吸收台灣民意機構推薦的若干代表外,全國人民政協也應同時吸收包括民進黨在內的在野反對黨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優秀分子參加。

  關於台灣“國際空間”問題

  總的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求得合理解決,比如,參加聯合國,可仿效聯合國成立時的做法,即由國共兩黨共組代表團,現可改為兩岸共組代表團;其他國際組織,應區別其主權性和非主權性分別解決。

  至於兩岸現有的對外關係,可以暫時維持現狀,不再互挖牆角。將來可否探討這樣一個方案:至少是過渡期間,凡與中國大陸有外交關係者,以大陸為主,派大使,台灣可派工作組參加;同樣,凡現與台灣有外交關係者,以台灣為主,派大使,大陸可派工作組參加。大使館或領事館內,均由大使或領事館負責人統一領導。遇到問題,未來可依兩岸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進程,由雙方隨時協商處理。

  關於簽訂兩岸和平協定

  應由雙方具體協商,按照一國兩制原則來進行。其內容除應包括本文上面已經談到的關於兩岸政治定位、兩岸政黨關係、台灣國際空間等外,還可考慮包括:關於“九二共識”或“一個中國”的文字表述,關於“軍事互信機制”,關於“政治互信機制”、“兩岸協商機制”、“兩岸共同市場”,特別是關於“兩岸和解的方向、原則和步驟”等。簽訂這樣的和平協定,應有一個相互醞釀、討論和協商的過程,以便把兩岸的互動納入一個良性、健康和比較長期穩定的框架內。

  2008年4月,胡錦濤提出的“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的十六字方針,是在“九二共識”基礎上強調“求同存異”的產物,也是根據中共十七大精神把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更加具體化和靈活化。這是對台指導思想上的一個新進展和新突破,與當前海峽兩岸關係之所以取得重大進展是分不開的。希望兩岸能夠抓住目前這個歷史機遇,把兩岸關係繼續推向一個新的更具發展前景的階段。

  註釋

  1)系王曉波教授本人,於1992年全國台灣研究會等單位聯合召開的“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分組會議上的發言,以後他本人始終堅持這一看法

  2)《人民日報》海外版2001年9月11日。

  3)香港《大公報》2001年12月1日。

  4)見拙著《陳水扁主政台灣總評估》,華藝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451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9年3月號,總第1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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