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新聞晨報》報道:湖北荊州公安縣一紀委主任在自己的辦公室離奇死亡,經查身上共有11處刀傷。事後經當地警方縝密調查,認定其為自殺。但“自殺說”卻無法讓死者家屬接受,他們共提出五點質疑,認為死者雙手腕都被割傷,氣管、喉管也被割斷,無法完成“自殺”行為。
王建平介紹,經過法醫檢驗,死者生前身著的白色襯衣表面未受到任何損傷,襯衣除最下方扣子外均被解開,胸部完全暴露,符合自殺推理。自殺者一定要解開扣子才實施自殺嗎?“扣子解開”,外力一扯即開,怎麼就不可能發生在打鬥過程中受外力扯開呢?僅憑胸部完全暴露而推理至自殺條件,這是哪來的邏輯?福爾摩斯還是狄仁杰?
還有一個理由是:現場所發現的刀具與死者家中不見的刀具從品牌和型號上均符合。假如現場確有謝家的刀具,為什麼不能反推是凶手栽贓陷害呢?也就是說,為什麼不可以反推殺手為了掩人耳目混淆視聽而將謝家的刀具拿來栽在謝“自殺”的假現場上呢?
現場並未發現有第二人留下的物證,這個有待于第三方調查組而非當地調查組更加“縝密”的調查,有沒有更高的反偵查高手充當了凶手呢?至於“現場無打鬥痕迹”之說也不靠譜,因為假如謝在被殺之前被人為限制了人身自由,處於無法反擊無法反抗任人宰割的境地,他又怎麼可能去打鬥?
死者為何能將自己刺傷11刀?王建平解釋,經檢驗,謝業新身上多處刀傷中,致命傷為胸骨上窩處,其他傷均為試探性自殺傷。至此,“試探性自殺”詞條粉墨登上網絡江湖。一個人要自殺,有試探的可能,但試探了10刀的可能性只有無痛感的傻子才會幹。還要反問這個發言人,世界上還有沒有第二例試探自殺10刀的先例?連日本武士道自殺也是一刀斃命,而謝竟然在自己身上試探了10刀。如此武斷為“試探性自殺”自己10刀,是不是違反了常理也違反了自殺案例的“常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