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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粵北首富朱思宜“喊冤”的聲音看反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28 20:31:04  


  朱思宜案被人關注不僅因其“喊冤”、要求改判,還因其曾被稱為“粵北首富”、因其是2008年“韶關8•14系列腐敗案”的重要一環。該案牽涉230人,其中包括31名廳級幹部的百餘名官員,都與朱思宜和其公司送出的1913萬元有瓜葛。

  行賄與受賄是同一條繩上的兩只螞蚱,對於公權的侵害、對於國家和民眾的危害幾乎相同。“8•14系列案”就是個顯著例子。

  行賄是為獲取不當好處,但有時卻因受制於人,無法保障正當權益的權宜之舉,是被逼的;受賄雖然也有被人“硬塞”的時候,但吃拿卡要者多。受賄、索賄的最終結果都一樣,在一系列尋租過程中將公權、國家利益、民眾利益當成“禮尚往來”中的禮物或權力變現的籌碼。還貽害社會,營造不良風氣。

  受賄者和行賄者,一個是公權肌體上的活性腫瘤,一個是促使腫瘤加速惡化的誘發因子。為肌體健康,剮除毒瘤、拍死蒼蠅理所應當。這即為“8•14系列案”要查辦,“粵北首富”也要受審、被判刑的原因所在。

  最高檢今年的工作報告顯示,2010年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大案18224件,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官員2723人。反腐任務重、難度大,已經成為各級反腐機構的共識。

  二審庭上,朱思宜“喊冤”的是自己“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不清楚“8•14系列案”中,一些人為什麼獲刑較輕,但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界定行賄與受賄所造成後果的輕與重,是直接後果還是間接後果,應當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合適?這是行賄受賄案中不可或缺的一對“寶貝”,對於制定刑法和刑罰措施,與當事人性命攸關,不得不仔細權衡。

  當然,行賄也好,受賄也罷,只是腐敗案的表象糾結,反腐敗的實質在於權力的公開與監督的實施的糾結,在於制度設置,而不是完全陷於誰輕誰重的爭論。(時間:11月28日 來源:雲南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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