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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始終是公衆關注焦點 |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案件發回浙江高院重審。備受關注的吳英案在輿論和民意的反對聲中得到現在這個結果,可以說是“輿論監督”的範例,也體現了法律進步。
不少人有一個誤區,認為對於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人民不能評論,媒體不能干擾審判。其實,我國法律從來就沒有這麼一條規定。公開審判的目的,就在於讓人民公開看、公開評,讓人民進行監督。對於正在審理或已經審判的案件,人民有權利批評,並且可以反覆地批評。從吳英案這次的結果來看,應該說輿論監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公眾的聲音,決不能被輕易地視為法盲的聲音。公眾的聲音表達了一種社會情感、一種社會觀念,或者說是一種社會直覺。在吳英案上,社會公眾有自己的判斷。我們在一些重大案件,應該保護人民和媒體的評判權。公正的審判決不會畏懼公眾的言論。
我們需要討論一下民意和司法的關係。死刑判決需要考慮到人民群眾的感受。問題是如何判斷什麼是人民群眾的感受?在吳英案中,的確是有不少群眾通過媒體發出呐喊聲。在別的案件上,莫非也要用這樣的方式嗎?不能將公正審判依賴於輿論救人。應當反思如何完善制度,使死刑判決更慎重。搞法律研究的人士都知道,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了陪審制度。考慮到與世界法律文明的接軌,中國也應與時俱進,積極考慮如何設立並完善陪審員制度。一方面減輕法官壓力,另一方面讓人民群眾的意願有合法渠道進入法院。
而在死刑問題上,具體到這次吳英案的死刑在最高院複核未通過,可以看出中國目前對死刑的判決,持越來越審慎的態度。可以說,這也是法律進步的一種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