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改在當下的中國,需要在《立法法》的法制框架下進行。而該法並沒有對“多數民意”必須在立法或修法過程加以體現的硬性規定。因而,無論是多數民意還是社會輿論,都無權要求提交二審的個稅法修正案草案必須以提高起徵點來順應多數民意。然而,民意和輿論卻有權繼續就此發表意見,關注有違民意的個稅法修正案二審草案會否被“草率通過”?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列入常委會審議議程的法律案或法律修正案,一般應當經三審才可交付表決。但《立法法》又作有延伸性規定,列入常委員審議議程的法律案或法律修正案,若各方面意見相對一致,也可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若審議意見比較一致,也可以經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因應於此,前兩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的審議,均經二審即交付表決通過。很顯然,為防止出現節外生枝,財政部尤其希望快刀斬亂麻,以避免在輿論斥責的泥淖中越陷越深。而鑒於應當經由三審的一般規則,廣大納稅人當然希望多數民意在修正案二審中得到尊重和采納,並認定只要民意能得到、即如能得到“打折體現”,哪怕拖到三審也值得等待。
部門立法之弊在中國由來已久,個稅修正案草案之合理性與多數民意如此不合拍,而二審草案仍固執己見,根本糾結正由此而起。合理確定個稅起徵點無非要達致兩個初衷經濟上,讓百姓多得點實惠;政治上,政府讓利於民改善一下口碑。就當下之實際“時勢”,若只作了點微調的個稅修正二審草案被草率過關,民意雖無可奈何,但政府讓利於民的承諾被人為打折而大部分落空,立法機關的社會形象也同時遭受連累。個稅對政府乃區區小錢,而政治形象雖也可以“分”計量,動用金山銀山卻無處可買。請務必把利害關係想明白了!結果如何?正常情形下,今天傍晚前當可揭曉。(時間:6月28日 來源:上海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