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國第一部有關精神衛生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正式實施。這一法規的出台,結束了中國大陸沒有精神衛生方面專門性法律法規的歷史。隨後,北京、廣州、寧波等一批經濟較為發達的城市都相繼通過地方性的精神衛生條例。
但縱觀這些地方性法規,均存在覆蓋範圍有限、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執行力度不夠、各自為戰等“短板”。統計表明,我國精神疾病患者超過1億人,其中17歲以下兒童和青少年患者約3000萬人,重症患者約1600萬。重症患者中,因家庭貧窮無錢治療、救治通道狹窄無處救治等各種原因,只有20%就醫。大量流散社會的重症患者,無論從對社會的可能危害看還是患者自身的利益考慮,都是一種社會隱痛。因此一部立法層級更高的《精神衛生法》勢在必行。
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衛生部部長陳竺表示,《精神衛生法》正在積極制定中,年內有望正式出台。
焦點之問責 “被精神病”責任人要追刑責
記者:草案中,用大量的篇幅對“非自願入院”作出了規定,這也成為眾多媒體關注的焦點。草案中對“非自願入院”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唐安平:在既往發生的“被精神病”事件中,當事人都是被強制送治,因此引發質疑。此次規定,“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同時,草案還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精神障礙檢查,或者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現在的強制送治大都是強制收治。我國相應立法的目的是預防、治療、康復,把治療作為社會保障來看待,而作為一種保障來說,如果有了病,就應該讓他得到治療。現在主要是在度的把握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從立法理念、立法目標來講,也應該轉變一下觀念,非自願住院治療並不一定就是一種侵犯權益的行為,但前提是,我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生倫理道德也應該相應地建立起來。
記者: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這是否意味著,是否被認定為精神病仍是醫療機構說了算?
唐安平:的確,因為精神病首先是一個醫學範疇的東西,對於疾病的確認,肯定還是要由醫療機構來確認。但這並不意味著醫療機構的權利是不被限制的。草案規定,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進行複診,對複診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鑒定。相比於從前,等於給當事人或監護人複議程序。
記者:全國出現的“被精神病”事件中,都有醫療機構的診斷結果,證明其患有某種程度的精神病。有人質疑:醫療機構的診斷結果如何能夠保證其客觀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