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峰:之所以會出現不同意見,就在於這種“非自願入院”涉及到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的剝奪必須是法律規定的。草案中多處內容提及精神病患者享有自願住院和出院權。精神科醫生不能僭越法律,成為決定一個人有無行為能力的主體。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如果讓醫生同時肩負著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可能會有失公允。我們呼籲《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台,就在於以此來規範精神病人的診療和收治行為,限制權力的過分集中,能夠真正來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那麼,對於精神病人的診療和收治,如何尋求醫學和法學上的平衡點?
劉峰:我認為必須要劃清診斷和收治的權限,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應該由醫生從專業的醫學角度進行診斷;但涉及到是否收治入院,則由法律裁定。比如民政部門或公安機關認為應該要收治,應向法院提起申請,由法院最終來決定是否需要強制入院治療。
換句話說,在行政機關之外應該有第二道保障,那就是司法機關。我覺得要把司法機關引入進來,草案目前為止沒有提到人民法院的作用,這是最大的缺陷。
記者:可醫院認為,這種程序由於周期較長,很可能會耽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機。
劉峰:治療還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但是否收治應當由第三方決定。因為精神病人雖然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但還是擁有民事行為資格的,我們必須從制度上來保證他們的權利。
記者:這次草案中,提出了“自主鑒定”這有別於之前的司法機關的決定方式。但也有人提出,這可能會引起鑒定結果的不客觀性。對此,你怎麼看?
劉峰:這多少有些因噎廢食的意味。之前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是司法機關,是一種公權力;而自主鑒定一旦變為現實,實現的則是在司法權力上,公權和私權一種對等。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不在於哪一方申請鑒定而在於鑒定機構的操作是否規範。但遺憾的是,草案中對鑒定機構的規範實在太少,這才是我們應該擔憂的。
記者:草案中對“非自願入院”的標準是有“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那麼“擾亂公共秩序”的標準又是什麼?
劉峰:這個標準實在太模糊,自由裁量權太大,存在一定的濫用可能。草案中對精神病收治的條件的規定,以及規定由精神病司法鑒定專家掌握非自願收治的最後裁決權。這其實等於是說讓他們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賦予他們的權利已經遠遠超過了自身能夠承受的範圍。
因此,我認為對於“擾亂公共秩序”的界定應該有別於《刑法》和《治安處罰法》中的規定,畢竟這是針對精神病患者的,可以將相應的表現羅列出來,使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否則可能成為某些人的工具。
記者:你也提到了,立法的最終目的旨在保護精神疾病或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那麼除法律之外,還有哪些手段?
劉峰:事實上,精神病人並不單純是個醫學問題,也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草案在立法宗旨、保護對象、診斷治療、權利救濟等方面,作了一些規定。但除此之外,還需要政府的大量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財力上的保障,確保精神病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精神病院也不再成為被他人利用的社會公器。(時間:6月29日 來源:烏魯木齊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