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宏宇所謂的醫學前置是指,“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由“醫療”部門給出。這也是醫學家和法學界反覆爭議的內容之一。因為,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精神障礙的診療被納入了社會或司法範疇。尤其是美國,美國一些州的法律當中規定了精神障礙診療的司法前置程序,即是否入院治療必須要通過法庭裁決。
司法前置的“好處”是,對“非自願住院醫療”有了一道司法程序護欄。但從中國立法者看來,司法前置不符合中國國情。
“如果我們要采納這種法律前置程序,還有考慮到目前司法機關是否能夠承受這麼多的工作量。”中南大學湘雅二院精神衛生研究所副所長郝偉表示。
除了中國司法體系的資源配置還不成熟,單就司法前置本身而言,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如在司法前置的程序中,美國有“危險性標準”,即針對非自願醫療的標準設定為“已經或馬上將要發生對自身或他人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才能裁定醫院收治精神病患者。
“但近些年關於危害標準的問題,歐美國家出現了一些爭議,甚至還引起了公眾比較強烈的反應。”唐宏宇表示,原因是這一前置程序導致了對真正精神病患者診療的延誤。
儘管唐宏宇如是理解醫學前置的內涵,但令他困惑的是,草案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有存在矛盾。
“‘不能辨認和不能控制’是法官的事,傷害自身是公安的事,但又把診斷治療賦予了醫學的定義。”唐認為,必須把這些釐清,否則在實踐中仍會出現混亂。
誰有資格送人到精神病院?
由於和身體患病不一樣,“精神障礙”患者經常出現不承認得病,不願意治療的情況,一般會由監護人或某些組織“送到”醫院,而誰有這樣的權利,成為精神衛生法立法的焦點。
按目前草案內容看,送到精神病院的權利按照不同的情形交到了不同的人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