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疑似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近親屬,沒有監護人或近親屬的,則是民政部門可以將其送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治。草案二十六條則規定,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制止其行為,並送至醫療機構進行診療。
二十七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對此,以前立法時也討論了很多。這次明確用‘危害層次’來界定不同的主體,是一個突破。”唐宏宇稱。
但有學者提出了自己的擔憂與質疑。“實踐中,如何定義‘擾亂公共秩序’?”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劉瑞爽表示,這個詞的含義太過寬泛,如果沒有明確的含義,其實就意味每個人都面臨著“風險”。
“如果一個人被配偶送到醫院,但其父母堅稱自己的孩子沒病,非要領走,怎麼辦?”《精神衛生法》專家組成員、北京市陳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志華,把“監護人的順序”問題拋給了唐宏宇。而這也是醫療機構經常會面臨指責,甚至訴訟的地方。
對此,劉瑞爽表示,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監護人順位的規定,但卻沒有相應法規或制度來幫助精神病醫生確定,應該依照怎樣的順位來決定是否收治疑似精神病患者。
“事實上醫院在代替法官來斷定誰是監護人?”劉瑞爽提醒,儘管這是制度性問題,但醫院這樣的做法面臨著隨時訴訟的風險。
“被精神病”因法而止?
如何避免“被精神病”是精神衛生法立法繞不開的話題。對此,專家們認為,從“救濟措施”方面,草案給出了相當分量的規定。
如針對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或擾亂公共秩序被送來的疑似患者,草案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在72小時內做出書面診斷結論。
“72小時這個規定其實是個國際慣例,過了時間無法明確的就得放人。”唐宏宇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