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畢節市女教師被強姦一案猶如一支雷管,持續引爆了更具新聞效應的多起事件。在探究鐘顯聰“戴套不算強姦論”的原委時,《瀟湘晨報》記者了解到,辦案當天中午鐘顯聰和犯罪嫌疑人一起喝了酒,就此,記者和畢節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進行對話,提及鐘在工作時間喝酒是否違反了公安部“五條禁令”,郭回答說:“為什麼要出台這五條禁令呢?這五條禁令從嚴格上來說是違法的,它們並非經過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
這是自2003年初公安部頒布“五條禁令”以來,我所見過的最明確的反對聲音,也是公安系統唯一公諸媒體的反對聲音。雖然每個人都有表達自由,亦有權反對或質疑某項政策,但作為一個地方公安局的政委,這樣的論調實在是大錯特錯。
眾所周知,2003年1月,為了整治當時公安民警紀律鬆弛、法令不暢、作風散漫,違法亂紀現象嚴重、經常侵害民眾合法權益等積弊,在時任部長周永康的力主下,公安部頒布了系統內部“五條禁令”,其核心意思包括從嚴管理槍支、從嚴控制喝酒、從嚴禁絕賭博,違反者予以嚴懲直至開除。如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條禁令”讓人注目的地方,一是頗具針對性,可以說點中了當時警察作風問題的命門。二是內容具體且操作性強,特別是處罰措施很嚴格,以辭退和開除為主要處分手段。三是全國公安系統狠抓落實,對違反者嚴格處罰,清除了一批害群之馬。正是“五條禁令”的頒行和落實,讓公安機關的作風短時期內大幅度好轉,以至於其他國家機關紛紛效仿出台禁令。可以說,“五條禁令”為中國政府機關的作風整肅創造了光輝典範。
從性質來看,“五條禁令”屬於公安機關內部管理的必要措施,它也是對《人民警察法》第三章和第七章有關警察行為規範及法律責任規定的落實。根據之前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之後頒布的《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制定警察的行為規範,有權依法對警察進行考核獎懲,對違反法律和紀律的警察作出相應的處分,並不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因此,畢節市公安局政委認為“五條禁令”違法的論調,是不懂法律和政策的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