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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悲在念錯了“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4 13:07:34  


 
  加拿大為何最終決定遣返賴昌星?應該說,中國司法機構善於與“國際接軌”的結果,反映了中國在外交和司法合作、協助上的成熟與自信以及對他國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的日益了解。人們都知道,在中國積極參與國際刑事司法合作,與一些國家簽訂引渡條約時,幾乎都遇到了如何處理對方提出的“死刑不引渡”建議問題。由於中國現行法律中死刑的適用面尚比較寬,中國在雙邊引渡條約談判中,通常對“死刑不引渡”原則作低調處理:盡量說服對方同意不在雙邊條約中規定這樣的限制條件。這一方面兼顧了不同國家對“死刑不引渡”問題的態度,增加了引渡雙方在具體處理有關死刑的引渡案件時協商確定的靈活性,另一方面也將死刑與不引渡問題有機聯繫起來,易於為堅持死刑不引渡一方所接受。面對一些沒有雙方條約的國家遇到的一些司法問題,中國不再一味依靠外交交涉,更不是束手無策,而是根據各國和地區的法律,運用法律武器來達到追訴犯罪等目的。針對加拿大相關法律規定,中國司法機構對處理賴昌星已有過某種承諾。而更重要的是,中國司法機構“坐言起行”,對從美引渡返國的重大貪污犯、原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行長餘振東作出有期徒刑12年的判決,此事振動了歐美。世界一些媒體指出,這是中國司法機構考慮美方因素的結果。這一點或許給加拿大相關機構產生啟示。加國相關部門近年“已完成對賴昌星遣返前風險評估”,恐怕與中國法庭對餘振東的判決結果不無關係。因此,中加兩國有關機構對賴昌星遣返中國的共識也隨之逐漸達成了。

  賴昌星最終遭遣返是引人注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4月29日通過決定,批准中國與西班牙的引渡條約。《北京晨報》4月30日稱,這是中國首次與歐美發達國家簽署的引渡條約。條約中首次出現涉及死刑問題的條款。引渡條約的生效為我國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引渡合作提供了一個可行性較高的模式,對賴昌星等在逃案犯和以後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著極大的震懾作用。事實告訴人們,中國政府、中國司法機構反貪懲治刑事犯罪已走向新的格局,貪官及一切刑事犯罪分子妄圖利用國際條件耍“賴”已破產。

  一則消息令人眼前一亮:6月26日晚,公安部工作組從馬來西亞將“310”特大跨境電信詐騙犯罪集團27名成員成功押解回京,至此該案最後一批大陸犯罪嫌疑人從國外全部押解回國。而今賴昌星最終被遣返就是一個警示:外逃外國的中國大陸罪犯只有戒掉“賴”字,舉手投降,接受法律審判才是唯一出路。(時間:7月24日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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