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均衡的角度分析,國家權力在追訴犯罪的過程中,應有一個限度,不能摧毀人倫親情,不能違背人性道德。賦予近親屬拒絕作證的權利,在司法查證上做出小的犧牲和讓步,收獲的是更重要的人倫精神歸複,它意味著在追訴犯罪的國家活動中,個人不再是完全服務於公權力的冰冷零件,這恰是司法貫徹“以人為本”精神的體現,也是法治社會保障人權的司法需求。
當然,萬事過猶不及。從規則設計上看,草案對拒絕作證權也作了必要的限定,排除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突出了刑訴法捍衛統治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公法價值取向;同時將近親屬限定於父母、子女和配偶,防止該項權利對司法查證和追訴犯罪帶來過大壓力。作為一項證人作證制度,或許它還有一些完善的空間,但其歸複人倫的人本意義,遠勝於法律條文本身。(時間:8月23日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