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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不妨容許“親親相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5 15:18:02  


 
  當然,“親親相隱”以及容隱權也不是沒有限度的。如果知道兒子在客機上安置了即將爆炸的炸彈,那麼父親絕不能以“親親相隱”為由而不去報案;如果女兒告發了強姦她的父親,當然也不能以“親親相隱”為由而譴責她。因此,“親親相隱”只適用於一般的案件,而不包括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手足相殘之類的案件。之所以應該支持父親舉報實施恐怖行為的兒子,其實就是出於“大義”,因為這直接關係到很多人的生命。也就是說,在確立“親親相隱”原則的同時,還是應該允許“大義滅親”作為例外的存在。

  其實,“大義滅親”與“親親相隱”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係,要處理好這種關係,關鍵在於在二者之間尋找最佳的平衡點。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就在於完全倒向了“大義滅親”,幾乎將“親親相隱”完全排斥。這種罔顧人性、違反人倫的問題正被越來越多的國人所認識。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而親人是家庭的元素。社會的和諧,必須以家庭和諧為基礎;而家庭的和諧,必須建立在親情的基礎上——如果親屬之間都失去了信任關係甚至相互揭發,那麼家庭就不可能和諧,社會也就不可能和諧。因此,“親親相隱”取代“大義滅親”的主流地位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時間:8月23日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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