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分析,點撥人們不要從個案推斷整體,更不要“以訛傳訛”,患上“救助者恐慌症”,自有可取之處;但不能不承認,“彭宇案”既然已成判例,即便在中國判例不進入法律,但至少對相似案件的審理,會有參照意義;所以哪怕只有一個“恩將仇報”的老人,哪怕只有一個救助者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被判承擔責任,也足以導致大家內心糾結。
由此說來,眼下全社會面臨的真正問題是,在“彭宇案”的影響已經形成並持續發酵的現實情境中,如何讓公民的良知有安身之處:“世風日下”固然有以偏概全之嫌,但要保持和維護“古道熱腸”,則需建立不同層面的“防火墻”。
空喊口號沒法鼓勵良知善行
“彭宇案”及其誘發的“救助者恐懼症”,其實質是轉型期環境中,傳統的道德義務和現代的法律權利發生了碰撞:個人如何在履行自我認同的道德義務時,保護好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避免遭受誤傷?這是消除公民恐懼,鼓勵更多良知善行的關鍵問題。不解決好這個問題,空喊“即使被誤解也要救人”的口號,無助於重燃人們的助人熱情,而且,要是真有熱情的救助者被冤枉,那絕對不符合一個社會必須具備的公平正義。
所以,我們一方面要提醒有良知的公民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明白在別人危急關頭給予救助,會遇到一定風險,但“該出手時就出手”,不應仿徨;另一方面,要告訴大家各種避免和化解風險的可行辦法,從第一時間采集證據,到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到爭取更多見證者共同施救。在危情允許的前提下,做一些防備,防止施救行動可能造成的道德義務和法定權利的衝突,並不會降低一個人的道德境界。
必須讓挑戰道德者付出代價
目前此類事件已經具有高度的社會敏感性,因此當救助者和被救助者各執一詞,無法調解,只好對簿公堂時,公權力機構包括警方和法院在處理上,要特別謹慎,確保公平公正,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很重要,而取信於民同樣重要。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法官“自由心證”是無可指摘的,但“心證”的自由度必須控制在“普通人的智商”能明白和接受的範圍,而不可陶醉於“獨辟蹊徑”的推理之中,“曲高和寡”。這不是要求法官屈從於民意,而是要求尊重法治的內在邏輯:法律裁決只有得到常識的認同,才能對公眾產生引領作用,才能樹立法律、司法機構乃至國家的公平正義形象。坦率地說,尚在建設中的中國法律體系和實踐,確實存在脫離民眾的認知、情感和生活的傾向,甚至還在加劇,這必須引起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