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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 法制之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21 22:13:57  


  今年6月4日以來,位於渤海中南部海域的蓬萊19—3油田連續發生溢油事故。截至9月6日,溢油累計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給渤海海洋生態和漁業生產造成嚴重影響。這次事故因何發生?暴露了哪些問題?值得認真反思。

溢油事故何以發生

  蓬萊19—3溢油事故發生在B平台和C平台。國家海洋局公布的調查結論,對這兩個平台發生溢油事故的原因是這樣描述的:

  “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在蓬萊19—3油田B平台的生產違反總體開發方案,沒有執行分層注水的開發要求,長期籠統注水,導致注采比失調,破壞了地層和斷層的穩定性,造成斷層開裂,形成竄流通道,發生海上溢油。當B23井出現注水量明顯上升和注水壓力明顯下降的事故征兆時,沒有及時停止注水、查明原因,而是繼續維持壓力注水作業,進一步加劇了海上溢油的污染程度。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在蓬萊19—3油田的C平台C25井回注岩屑作業違反總體開發方案規定,數次擅自上調注岩屑層位至接近油層,造成回注岩屑層異常高壓,形成向上部油層竄流高壓源,造成C20井鑽井至該層時產生井湧,同時,該井作業表層套管下深過淺,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降低了應急處置事故能力,發生側漏溢油。”這就是蓬萊19—3溢油事故發生的原因。

法規缺陷與監管缺失

  康菲公司何以敢於擅自變更開發設計方案?監管部門為何對康菲公司擅自變更開發設計方案一無所知?按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任何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據以對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但是由於法律、法規對環境影響評價所作的規定存在缺陷,加之監管缺失,致使康菲公司敢於擅自變更開發、設計方案。

  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執行和監督缺乏明確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既為決策者提供環境決策的依據,也為建設者提供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建設者應當嚴格執行環評文件提出的環保措施。但如果法律對環評文件的執行和監督沒有做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企業的逐利本性決定其不會主動採取措施保護環境,環評文件就得不到有效執行。此次事故中,正是由於法律對執行環評文件的執行和監督缺乏強制性的規定,康菲公司才敢於置環境影響報告書所規定的環保措施和對策於不顧,擅自變更開發設計方案。而在長達數年之久的時間里,監管部門對此卻一無所知,足見監管缺失到了何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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