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貪官與吳英判死刑應用同一個“天平”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1-23 11:46:28  


 
  對於以上死緩來說,抽取出來的理由基本上是:有自首情節;“既交代了法官不掌握的問題”;有立功表現;“有檢舉行為”,因為他退回了所有的贓款。這樣的死緩,一緩就把死去掉了。

  回到吳英案,難道這個吳英就不有一點點從輕的情節?她的檢舉揭發不算立功?五年的監禁審判,程序的合法性我們不說,對吳英的量刑與對那些死緩的量刑相比,吳英非殺不可?

  如果說社會危害性,是判處死刑的理由,那麼吳英的集資行為均是直接地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這種欠債不還的犯罪後果,也就是造成了債權人的直接損失。而那些貪官的罪行,不僅僅是貪污腐敗數額那麼簡單,他們除了損害職務的廉潔性外,還踐踏黨紀、國法,在他們貪腐行為的背後,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難以估量,比如說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他的貪腐行為又何止於造成7.23動車顛覆?更嚴重的危害還潛藏於未知中。那些貪官都能判處死緩,吳英就非要死刑?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吳英案件還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複核。這是死刑案件的特有程序。因此,筆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能親自過問此案,因為:人命關天。我們的法律在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的時候,也應該適用最高院的原則:“慎殺、少殺”。這個原則不能只對那些貪官們適用,吳英,同樣也需要這樣的天平。(時間:1月20日 來源:青年導報網)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