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最高法日前出台的《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無疑全新地賦予了公民訴訟權。在一個明確的法律解釋“賦權”之下,今後可能涉嫌壟斷的企業,在其產品生產和價格制定上無形中就得倍加小心,社會公眾在消費壟斷企業的“每一升油”、“每一度電”、“每一升水”的時候,就有了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機會和能力。
再者,上述賦予公民直接起訴壟斷企業的權利,是對現在《反壟斷法》的完善和補充,在反壟斷法中尚未“爭議”的空白地段,最高法以鮮明的態度將爭議“地塊”權屬賦予了公眾,這是一個極大的權利權益上的進步。當然,因為這個隨時可能被人告上法庭的“提防”心態,對於各類壟斷國企而言也有望形成自我約束。
在我看來,這一“直接訴訟權”的賦予,還有可能觸及到深層次的改革。我國早在2005年就出台《非公36條》倡導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壟斷領域,但“玻璃門”、“彈簧門”現象長期未能有效解決。2010年,被稱為“新36條”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出台,再次重申放開部分壟斷領域,在能源、電信、鐵路、航運、金融、公共事業等諸多方面充分引進民資和實現充分競爭。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公民直接訴訟權的出現,將加速對某些壟斷領域壟斷現實的打破,在上述“直訴權中”,壟斷企業對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等行為將要承擔舉證倒置責任。無疑會成為民間資本扭轉不利競爭態勢的“利器”。
公眾權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公民直接訴訟壟斷企業權利的漸進,有望成為真正推動壟斷國企改革積弊的外因和契機。在外部推動之下不僅有可能形成公平公正的競爭市場,還有可能讓壟斷國企更多些社會責任。壟斷企業的內部管理的完善、不合理薪酬的重新配置、利潤上繳的比例、定價機制的釐清,都有可能因“直訴權”的產生形成變化的因子。科學結論表明:一只南美洲亞馬孫河邊熱帶雨林中的蝴蝶,偶爾扇幾下翅膀,就有可能在兩周後引起美國得克薩斯的一場龍卷風。在著名的“蝴蝶效應”之下,這個“公民直訴權”的“蝴蝶”會產生什麼樣的“效應”?值得期待。(時間:5月9日 來源:新文化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