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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直接起訴壟斷企業 勝算能有幾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5-10 11:15:46  


  日前,最高法出台了起訴壟斷行為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起訴、案件受理、管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證據、民事責任及訴訟時效等問題。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也將意味著公民可直接起訴壟斷企業。不過,連國家發改委都不得不“低頭”的中石油們的壟斷者,公民勝算能有幾何呢?

  在政治經濟學上,壟斷是指單個或是少數企業憑借其控制的巨額資本、足夠的生產經營規模和市場份額,通過協定、同盟、聯合、參股等方法,操縱與控制一個或是多個部門的商品生產或流通,以獲取超額利潤。而根據壟斷產生的原因,壟斷又可分為三種:一是通過自由競爭而形成的自然壟斷;二是由於掌控關鍵資源的資源壟斷;三是由政府賦予一家企業或是少數企業排他性地生產、經營某種產品或是勞務的權利而形成的行政性壟斷。在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對壟斷行為的定義設定為,排除、限制競爭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壟斷實際上早在人類早期的社會活動中就存在了。中國古代春秋戰國時期,齊桓公任用管仲為相後,管仲發布政令,規定齊國的鹽鐵生產與經營統一收歸國家生產與經營,民間不能生產與經營鹽鐵貿易。在中國古代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裡,鹽鐵的生產與經營一直以來均為國家獨家壟斷生產與經營。實際上,在古代的歐洲、中東等世界各國,也大多有關於國家或是大封建主獨家壟斷經營某種或是多種產品的歷史記載。進入到近現代,隨著封建制度的崩潰,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以及工業革命的興起,由封建主行政壟斷的經營行為受到法律的制約,市場競爭趨於自由化。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市場競爭的結果是強者恒強,行業抑或是產業的不斷的購並重組也開始產生壟斷,在資本主義社會逐漸形成了卡特爾、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壟斷組織形式。而壟斷者為了維持其壟斷地位,往往通過正當的或是不正當的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遏制技術創新,任意操縱價格,甚至於操縱國家政治來為壟斷服務。這不僅會阻礙社會的技術進步,損害到其他市場參與者、消費者的利益,抬高整個社會的成本,也終究會損害到國家利益。於是,從美國開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其發展歷程中,均開始紛紛出台反壟斷法,通過立法禁止或是限制壟斷,包括禁止或是限制自然壟斷、資源壟斷和行政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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