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與反壟斷,二者之間的拉鋸與糾纏,在全世界,都注定是一個艱難而漫長的歷程。具體到中國而言,反壟斷的諸種困頓,及其所遭遇的,包括但不限於制度、社會環境的非難與挫折,都亟待實質性的求解思路。此次最高法通過專項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公民直接訴訟壟斷行為的權利,客觀上似可有助於這一困境的解答。
2008年8月,《反壟斷法》出台,曾被寄予諸多期待,彼時的南都社論,亦曾寄語這一“艱難的一躍”,希冀借由立法的進展,客觀上“推動政府轉型,弘揚競爭文化,倡導商業文明,捍衛經濟民主”。但在之後的實踐操作中,卻鮮見成功的反壟斷個案。2011年底,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啟動對寬帶接入市場的反壟斷調查,已算為數不多的艱難探索。也正是在這些細節中,讓人們最直接地體會到了,當下反壟斷努力所面臨的困境。
相較於其他國家而言,我國目前最大也最嚴重的壟斷行為,從來都還沒到“基於單純經濟行為而產生的經濟壟斷”階段。一直以來,都是另外一種基於國家權力(或者行政力量)所產生的壟斷,亦即輿論常常提及的行政壟斷(尤其是行業和部門的壟斷)占據著“壟斷與反壟斷議題”的中心。石油、電信、金融等傳統的國有資本壟斷行業,如果是否屬於壟斷都還要被人不斷把水攪渾,那麼反壟斷的訴訟會有多難,可想而知。司法解釋賦予公民直訴壟斷行為,值得期待,但尚需要進一步、一次又一次成功的司法實踐來支撐和證明,公民與壟斷行為(尤其是行政壟斷)之間的鬥爭,才真的可以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專門反壟斷機構所能啟動和推動的反壟斷努力,尚且舉步維艱,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體在這一領域所能施展的空間,只會更小。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明確公民直接訴訟壟斷行為的權利,並且將此前“是否要以行政機關的執法認定為前置條件”的爭議做了條文層面的了結。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起訴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法院應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