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雁過拔毛”式的高速路收費被指是推高物價的禍首之一。 |
恕筆者孤陋寡聞,此前單知道國家有防止司機疲勞駕駛而規定的強制性休息措施,第一次聽說還有“鼓勵”疲勞駕駛的規定:高速公路途中休息也得收費。據高速方面稱,收取“超時費”是為打擊“換卡逃費”行為。所謂“換卡逃費”,是指相對方向的兩輛車相互配合,在運輸中途或服務區內相互交換通行卡、更換假車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
沒人會反對打擊“換卡逃費”,《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只要高速方面能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這位高先生確有此類違規行為,要求其交納罰款性質的額外費用理所應當。問題在於,高速方面僅被賦予對“拒交、逃交、少交”車輛收取額外費用的權利,而並無對“超時”車輛額外收費的資格。目前高速方面能拿出的依據不過是《河北省公路載貨車輛計重收費費率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樣的內部文件,此類內部規定充其量只能算是“霸王條款”,收取“超時費”的法律依據明顯不足。
此外,高速方面不經調查取證,一律寧枉勿縱:只要司機拿不出服務區的餐飲住宿發票,不能證明自己確實在服務區內消費住宿,就視為“換卡逃費”的違規者。對司機強加“自證清白”的義務,高速管理者倒是方便了,“有罪推定”之下,卻難免傷及無辜。且不說有人可能會遺失發票,難道司機因在自己車裡休息過夜而拿不出消費發票,也得承擔“換卡逃費”的罪名?更何況,在服務區住宿與“換卡逃費”本身並不衝突,提供了發票並不必然表示沒有逃費。也即是說,“超時費”即便在“有罪推定”之下,也無法讓每一個逃費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倒是可以刺激服務區的消費,打消疲勞者在車上休息的念頭。——誰都知道高速服務區與高速經營者的利益共生關係,很難說“逼迫”司機去服務區休息背後就沒有利益考量。
由是觀之,催生“超時費”主要有兩大因素:一是高速方面既要打擊“逃費”,又不願付出管理成本;二是收費背後暗藏的利益驅動。有鑒於此,監管部門應立即著手清查包括“超時費”在內的高速公路亂收費項目,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厲問責。同時,敦促高速公路經營者提高管理水平,用更為科學的方法打擊“高速逃費”行為,如通過高速攝像頭監控“逃費”行為,加大高速公路巡查力度等。高水平的公路收費、低水平的服務管理,如何能體現權責對等?不能再允許高速經營者將管理成本轉嫁至司機身上了。(時間:5月18日 來源:華聲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