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不公平的還有要求司機提供沒逃費的證據。按照地方規定,只要司機能提供發票或其他證據,證明自己在服務區休息、修車或者吃飯,就能免除“超時費”。言外之意,在自己車上休息,車壞了自己修車,只要耗時太長都有可能交納超時費,甚至在服務區消費忘了要發票都不行。這樣的規定未免太過霸道。司機在高速公路上開車,不僅有交錢的責任,還要在管理者懷疑你時,負擔自證清白的義務。這不荒唐嗎?
筆者認為,司機交納的高速費包含有道路的修築、維護費用,也包含著有關部門的管理費用。公路管理部門不應當把過多的責任和義務強加給司機,而且用現代技術監測路網內車輛狀況並不是難題。“超時費”其實是一種懶省事的打擊逃費的方法,應該加以規範,至少要明確誰主張罰款誰負責舉證。(時間:5月18日 來源:北方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