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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中最後的司法公正尚待實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20 14:22:49  


  近日,溫嶺虐童案當事人顔艶紅被警方釋放。虐童案到此似乎落幕,雖然有網友發出“處罰太輕”的異議,但法律不受任何人意志的影響,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誠然,顔艶紅的行為性質惡劣,更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她的行為雖然因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但是要受到行政處罰,並且可能面臨受害幼童家長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

  然而不能忽視的是,顔艶紅在虐童案偵辦過程中也受到了不公正的司法處遇,她的合法權益同樣需要保障。

  首先,顔艶紅是否應當被刑事拘留?刑拘的目的在於阻止現行犯著手實施犯罪,或防止重大嫌疑人實施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阻礙偵查的行為,進而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因此,刑拘不應帶有任何“懲罰”性質。從顔艶紅的人身危險性與虐童事件的危害結果具體分析,對她採取取保候審足以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從羈押必要性上看,公安機關的審查似乎過多為社會輿論裹挾,略顯失衡。

  其次,顔艶紅是否應當被刑拘22天?現行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顔艶紅因虐童行為曝光被公安機關於10月25日刑拘,11月5日檢察機關對顔艶紅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機關並未立即釋放顔艶紅,也未轉換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於法不合。

  最後,顔艶紅是否應得到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虐童案中公安機關最終決定撤銷刑事案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折抵刑拘期限後,仍有7天時間屬於超期羈押。顔艶紅雖然表示不再追究,但是司法公正受損已經是不爭的事實。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針,依法治國的精神需體現在司法工作點滴之間。虐童案在一波三折中落幕,三重追問卻給公正司法留下白璧微瑕。在“平等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程序意識浸潤之中,法治社會方能根基牢固。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如能勇於承認錯誤並積極主動賠償,將是對公正司法最好的詮釋。(時間:11月20日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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