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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5天才上報,還不算“遲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07 12:37:13  


1月6日,受污染的水渠附近,長治當地政府和企業已竪起“嚴禁人畜飲用河內廢水”這樣的警示標牌。《山西生活晨報》供圖
  1月5日下午,河北邯鄲市區突發大面積停水。停水的原因,原來是邯鄲接山西省有關部門通報,漳河上游濁漳河山西境內發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而這起苯胺洩漏事故,竟發生在2012年12月31日。

  5天裡,受污染的漳河水從山西長治流向了河北邯鄲,又經由紅旗渠流向了河南安陽。6日,安陽方面聲稱,紅旗渠等部分水體有苯胺、揮發酚等因子檢出和超標。

  這起事故讓邯鄲全城瘋狂“搶水”,也令下游的河南民眾惴惴不安。當輿論皆詫異於這起污染事故“遲報”之時,長治方面卻表示,並未遲報事故,都是按照相關規定作出的處理。

  長治市新聞辦主任稱,“我們都是按照規定程序報的,並不是晚報5天。發生了污染以後,只要污染不出長治的邊界好像就不用往省裡報,自己處理就行,出邊界了這才需要報,再詳細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長治的做法果真沒有問題,不算遲報嗎?

  顯然,一起影響如此惡劣、範圍如此之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事發5天之後,才上報給山西省環保部門,才讓下游的地方政府知道,這如果還不算遲報,實在有違常識。邯鄲方面雖然不好說長治“遲報”,但也在抱怨“上游污染通知確實有點晚”。

  而對於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信息報告,國家有非常明確的制度。既有《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地方也都有據此而制定的相關制度。遺憾的是,在這些制度、規定當中,都找不到什麼依據,支持這位新聞辦主任的“污染不出長治不用上報”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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