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長治市新聞辦主任說出這樣的話,也折射出問責缺位下的有恃無恐。說到底,污染事故“遲報”的根源,在於監管問責“遲到”。2006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造成事故災害擴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瞞報、謊報入刑了,遲報卻似乎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進而成為一些部門和人員鑽空子、逃懲罰的漏洞。在刑責“遲到”的情況下,各級各部門出台有關“突發事件遲報將被問責”的規定就顯得彌足珍貴。遺憾的是,這樣的行政問責在實際操作中同樣姗姗來遲,甚至不了了之。
監管問責“遲到”乃至“不到”,缺乏應有的懲罰和制裁,必然助長當事者懷著僥幸心理肆意踐踏政策制度、置公眾利益和知情權於不顧。這個根本問題不解決,“兩個小時上報”的規定注定是鏡花水月,“污染不出市界不上報”的雷語也將會層出不窮。(時間:1月7日 來源:半島都市報) |